未婚生一胎不用交社会抚养费 生育后坚持不结婚属违规

08.01.2016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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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木兴/制图

有学者直言“未婚妈妈别开心得太早”,如果其中一方生育过一个或多个孩子,另一方不可能被免除社会抚养费

去年夏天,女星境外“冻卵”事件曾引起公众对女性生育权的一番讨论。上周,广东省率先完成了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一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使得未婚生育权议题又重回了公众视野。

有单身白领看到新规后随即向新快报记者表示,似乎看到了不结婚就能生育孩子的希望,感到十分兴奋。新快报记者近日调查了解到,新政为未婚生育一胎免去了一笔不菲的“罚金”,但按照该条例,未婚生子仍属违规行为。另外,当前法规禁止未婚人士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单身女性想要“借精”生子需要掂量掂量了。

■新快报记者 黎楚君 黎秋玲 陈海生

故事

东莞未婚妈妈 六年不敢直面计生办

去年9月,凡安(化名)7岁的儿子终于读上了东莞的公立小学。因为是未婚生下孩子,凡安在孩子出生之后一直躲避与计生系统接触。若非孩子上小学急需解决户口问题,她还没有勇气站出来争取孩子的权利。“抗争”之后,孩子终于告别“黑户”顺利上学。而她,仍拖欠着5.6万元的社会抚养费,这笔“罚款”对这位独力抚养幼儿的母亲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

今年40岁的凡安和孩子一起,努力并安稳地生活。没有多少人知道,她是一个未婚妈妈。目前,她在居住的小区里经营着服装生意,闲暇时间还兼职做保险。对于凡安来说,孩子的出现,是一场“意外”,但她没有拒绝上天赐予的这份“礼物”。2008年,凡安和男友分手后,发现自己怀上了孩子。那时,她与前男友已经失去了联系。她告诉记者,基于个人体质和年龄的原因,医生建议她最好保留孩子。“那时我已经33岁,医生说年纪越大对孩子越不利。”最后,她顶着各方压力,决定生下孩子。

同年10月,孩子在粤北老家出生,与医院解释沟通后,凡安拿到了孩子的出生证,出生证上只有母亲一方的信息。“因为不懂法,不懂得程序怎么走,总以为见不得光,一直不敢公开咨询上户口的事情。”凡安到处打听,都说没有办法上户口,她为此曾想过假结婚、借用亲戚名义等方法为孩子上户口,都因各种顾虑而放弃。

孩子随凡安回到东莞生活了6年,上了私立的幼儿园。但孩子到了上小学的年纪,凡安不得不直面孩子“入户”的问题。“我带他去面试了私立小学,学校也要求提供户口。”2014年4月,她终于出现在了辖区计生办。“之前都是通过打电话咨询,这一次我是鼓足勇气豁出去了。”她说。与计生办首次“正面交锋”,凡安被告知必须缴纳十多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才能获得计生证明去为孩子办理入户,而且未必能入户成功。“第一我确实没有能力交这笔钱,第二他们也说交了钱拿来证明也不一定能入户”,凡安一时手足无措,而且计生办工作人员并不相信她联系不到孩子的父亲,这让她觉得计生办“不近人情”。

后经朋友提醒,社会抚养费缴纳不能与孩子入户捆绑,凡安尝试直接到公安部门提出办理的户口的申请。没想到,得到的是一长串的材料清单,列明她需要提供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孩子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孩子父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社会抚养费罚款单等十余种文件,公安部门才会受理她的入户申请。

因为无法联系到孩子父亲,也因为无力支付“巨额”社会抚养费,凡安仍然没有看到“入户”的希望。2014年6月,她请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公安机关在她申请为儿子上户口时要求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罚款单》和《结婚证》等属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为孩子上户口。法院未正式受理立案,但此举引来了媒体关注。

凡安告诉记者,此后在法官的协调下,她和律师同意撤诉,公安机关承诺为她的孩子上户口。2014年底,孩子终于告别了“黑户”身份。社会抚养费方面,计生部门经过调查知道凡安确实独力抚养孩子,而且确认是第一胎,同意把“罚款金额”降低到五万多元。但这笔钱,凡安至今仍未缴纳。她一直不明白,自己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为什么需要交“超生”的“罚款”。

新政

未婚生育第一胎 不再征社会抚养费

凡安的疑惑其实有理有据。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延续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后,都有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另外,《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上述法律,一方面没有否定未婚人士的生育权,另一方面保护着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

但是,对未婚人士生育权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忽略甚至明显限制未婚人士生育权的法规和行政行为时有出现。比如,根据2014年3月27日通过并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即使是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对此,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了调整。2015年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正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规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的一个方面,未婚人士也拥有生育权利。“把‘超生’和未婚生育两件不相关的事情扯在一起,本不合理。”因此,他认为条例的修改体现出法律更加人性化。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颖认为,新规实际上是对比较突出的未婚生育问题的一种回应,进行了适当的利益平衡,客观上也确实有利于维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总体上,法规对未婚生育的行为并不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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