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阻止未成年人暴力升级需法律有效介入

21.03.2016  16:28

原标题: 评论:阻止未成年人暴力升级需法律有效介入

  对校园欺凌事件的法治化处置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的发案比率。管小、管早,才不致因放纵或过度的宽容,把小恶养成了大罪。

  多起未成年人暴力事件近日扎堆曝光。山东枣庄薛城区发生一起15岁少女被轮奸案,警方证实,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4名是未成年人。而从甘肃嘉峪关市传出的一段视频则显示,一着校服的女生遭戴口罩男子殴打,且有人围观。嘉峪关警方昨天披露,11名涉案人员已全部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两宗案件很可能进入两种不同处置渠道。刑法将不满14周岁列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后者只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罪行负刑事责任。轮奸属强奸的从重情节,刑期设计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殴打他人则不一定构成犯罪。与之关联最紧密的一个罪名——故意伤害罪,也以构成轻伤为重要的

  要件。如经司法鉴定,受害人未满足轻伤的条件,这起欺凌事件很可能被降格为“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甚至是“一般治安纠纷”。翻查最近几年曾引发网络热议的校园欺凌事件,多以治安处罚结案,其中更有相当一部分,仅为教育机构处置。

  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表面上看,这些原则既合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又契合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不代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只能“教育教育”了事,而把“惩罚”置于楼阁任其空转。教育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教育,而且还是最重要的教育方式之一。没有责任意识教育,如何能让未成年人在错误面前望而却步?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成长阶段,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道德和理智相对模糊,易受外界的影响。也正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这些身心特点,特别需要对他们进行责任意识教育——有责必追、有错必究,才能让未成年人领悟规则,学会尊重,产生敬畏。对校园欺凌事件的法治化处置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的发案比率。管小、管早,才不致因放纵或过度的宽容,把小恶养成了大罪。

  今年1月5日,发生在美国洛杉矶的中国小留学生绑架、虐待同学案落判。三名主犯翟芸瑶、杨玉菡和章鑫磊分别获刑13年、10年、6年。这起校园欺凌事件判罚如此之重,让很多国内的父母大跌眼镜。旧案重提,意在提醒。在国内法上,“教育为主”也不能异化为“放纵为主”,切断未成年人暴力升级需要法律的有效介入。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