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转移案例何时破零

05.06.2014  13:13

  少年儿童失去正常监护之后怎么办?对于未尽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如何对待?被撤销的监护人如何实现有效的转移?……日前,在由团中央牵头召开的未成年人保护座谈会暨相关议案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协商会上,这些问题成为与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聚焦的话题。

  2012年11月,贵州毕节5名男童寒夜取暖被闷死在垃圾箱;

  2013年6月,南京吸毒母亲乐燕将两个女儿反锁在家致双双饿死;

  2013年9月,南昌一对小姐妹爬进家里洗衣机不幸被绞死……

  这些屡屡发生的因儿童缺乏正常监护而导致的恶性案件震惊全国。对于少年儿童监护权的撤销和转移,其实法律早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阐述如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法律条文的规定看起来是明确的。但在具体的生活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当真正出现监护人监护失当的情况,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却是“只打雷不下雨”,直至目前,国内尚未出现一起撤销并转移监护人监护权的案例。

   不履行监护权的事件比想象中要多

  尽管恶性事件总是发人深省,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不少未成年人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证。一位人大代表告诉记者,他们学校有个从农村考过来的女学生,父母因为一心想要儿子,连续生了7个女孩,最后终于生了个儿子。他们带着儿子出去打工,把留下的三姐妹丢给四爷爷抚养(其他的女孩有些夭折有些送人了),而这个四爷爷终身未娶。从这个女孩成人开始,四爷爷多次对她进行性侵。

  后来,这名女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大学,离开了四爷爷。但是她很担忧自己的两个妹妹,她们现在还跟四爷爷生活在一起。她找学校的领导求助,学校的领导很重视,不仅深入当地了解情况、咨询律师还与当地各个职能部门沟通,力求寻找解决的办法,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参照,这名女学生又不愿意告四爷爷,关于两个妹妹的监护权撤销和转移根本无法进行,这件事情至今仍然悬而未决。这名女学生说:“尽管四爷爷对我做了这样的事情,但如果没有他,我们三姐妹不知道还能不能活到现在。”女孩的父母重男轻女,在3个女儿成长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父母之责,多年来不闻不问。

  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09~2013年期间,上海的17个区县近80家医院有1289名弃婴,目前存在医院的仍有144例。其中有38例是可以找到父母的,这38名婴儿被遗弃有的是出于家庭的原因,包括超生的、非婚生的、父母均吸毒被捕的,等等;有的是缘于自身身体的原因,一出生便有先天疾病,父母就抛弃了他们。医院通过当初进院留的联系方式找到这些婴儿的父母,他们通常接一次电话后就换号码了,医院无奈之下又通过身份证号码请公安部门查找,找到当地派出所后联系孩子父母,但他们通常是一副不管不顾、奈何不得的态度。在上海市某医院,有两个孩子从出生便被丢在医院,现在已经长到三四岁了。医院在百般无奈和艰难之中把孩子养到这么大,可接下来该怎么办?弃婴不但给医院增加了负担,还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孩子们更是长期在病房内生活,无法享受正常的成长环境和适龄儿童应该得到的正规教育。

  对于这样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事件,谁应该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谁来指定监护人?监护权转移给谁?各相关部门之间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职责,因此不能随便行事,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加强监督缺一不可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理的确有相关规定,但在现实中往往得不到执行。

  转变观念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观念还是停留在家庭层面,认为未成年人的事是自家的事、或别人家的事,“儿童优先保护”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儿童保护首先是政府责任即“国家亲权”的观念还比较缺乏。目前这些观念仅存在于法律及文件中,或者存在于特定案件审理中,大众对此并不熟悉。专家们普遍认为,今后我们应当将这些观念融入到生活中去,法院、公安、民政、妇联、共青团、学校、医院、社工组织等都应不遗余力地宣传正确、理性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

  完善立法刻不容缓。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理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层面,针对这类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往往只有达到违法犯罪、直至捅出人命的程度才能实施,监护监督缺失和撤销监护权诉讼主体不够明确等问题是值得关注的焦点。专家指出,法律应细化对监护责任的规定,增加强制报告制度,完善撤销和转移监护权的实施主体,让法律条文更具可执行性。

  专家认为,首先应明确规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时,相关义务人的报告职责。有代表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强制性报告制度。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不是“家务事”,医生、护士、教师、邻居、从事儿童看护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应该立即报告公安,对未尽监护职责的人员和机构,应确定对其追究和处罚的具体责任。

  第二是明确撤销监护权的诉讼主体。当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作出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行为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哪些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权的诉讼。例如,未成年人所在居(村)委,监护人所在单位,团委、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有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组织,当地的民政部门。这就解决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提及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问题。

  第三是应明确撤销监护权后的转移程序及主体。首先要确定谁来指定监护人,有代表建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情况来指定监护,未成年人满10周岁或者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参考未成年人自身意愿;其次要确定监护人范围,《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由近及远”地规定了多层次的监护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自愿),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村)委会以及民政部门等。可以增加其他有监护意愿的人,在考量其家庭情况、监护能力后,纳入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再次要确定监护人身份确认制度,《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多层次的监护人,当前一顺位监护人缺失后,后一顺位监护人资格确认因缺乏相应的程序,尤其在发生争夺和推诿担任监护人等争议时,指定监护人应当有相应的程序规定;最后确定承担监护责任的方式,指定监护人可以以家庭寄养、机构内安置等方式履行监护义务,寄养家庭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四是应明确监督权转移后监督、跟踪、报告等环节。明确由谁来监督和评估监督权转移后的接管方。有代表建议由居(村)委、社工、妇联等群团组织担任监管人,定期回访指定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职责;监督方同时须紧密联系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掌握转移监护权后未成年人的现实情况,并形成一人一档,实时记录未成年人的成长印记;监督方在未成年人遭遇权益侵害时必须及时报告,作为承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监护权撤销和转移有破冰之举

  从2013年5月起,民政部选择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主要在建立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保护受伤害未成年人、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这六方面开展工作。民政部希望能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监管失当事件,力求做到把工作前移,率先在试点地区打造一个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分类帮扶、跟踪报告的工作链条,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召开家庭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围绕开展家庭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从起诉主体、适用范围、转移程序、部门职责、具体工作要求和文字表述等方面对《关于开展家庭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详细、深入地研究讨论,结合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实践和救助服务实践,从证据认定、评估标准、部门衔接、监督指导等实际操作角度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表示,我们期待指导意见能够早日出台,这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如果你不履行监护责任,我们将撤销你的监护权。当然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撤销和转移工作相对比较复杂,牵涉诸多部门,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不断完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社会共同的期待是,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转移案例早日破零。(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