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或最高罚款5万元

26.11.2022  17:30

大洋网讯 11月25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发布了《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放生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人工繁育未经野化训练或者老幼、伤残、体弱等不具备野外独立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划定区域放生未列入名录的其他野生动物,应当提前十日向放生地管理机构报告放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实施时间和地点等有关事项。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放生的鳄雀鳝、清道夫等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报告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未经批准擅自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规定,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放生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