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五金厂未缴公积金 电话不接 拒收执法文书

16.06.2016  21:03

市公积金中心发布两宗2016年典型公积金追缴案例

东莞一五金公司未缴公积金逃避处罚 拒收执法文书

中心强调,职工向用人单位追缴公积金无时效限制

东莞时间网讯 (全媒体记者 黄观平)一家五金公司因未缴公积金被依法立案处理,公司不但拒收邮政过去执法文书,连电话也不接听。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日前发布的两宗2016年典型公积金追缴案例中获悉,无奈之下中心只得亲自送达处罚告知书。所幸该公司醒悟,办理了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中心最终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公司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中心依规定结案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的2016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显示,2015年8月,因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东莞某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市公积金中心依规立案处理。

随后,市公积金中心以邮寄方式向该公司送达《调查函》及相关法规资料,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然而,该公司不但未在限期内回复,也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3个月后的12月底,中心又以邮寄方式向该公司寄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但邮政反馈该公司拒收执法文书,并不接听电话,导致文书未妥投。

在2016年1月11日,该中心派员到亲自送达告知书,并向公司解释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劝导公司尽快建缴。所幸,该公司翻然悔悟,并于2016年1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依规定结案。

市公积金中心认为,鉴于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公司不进行行政处罚。市公积金中心还称,目前中心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中,由于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经常能遇到类似拒收的情况,大大降低了执法效率。实际上,只要事实清楚、资料证据充分,中心可通过上门或留置的方式来送达执法文书,当事人以期通过拒收执法文书来逃避法定义务或罚款,是不可行的。

追缴公积金无时效限制

此外,市公积金中心还通报了一起某公司未为投诉人补缴的案例。案件中,投诉人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1999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但该公司2014年10月10日书面回复称,投诉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终止,公司无义务为投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市公积金中心此前以未依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最终,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维持中心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也为投诉人办理了补缴手续而结案。市公积金中心强调称,目前,相关法规未对公积金中心履行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职责有时效限制,同时对职工向用人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也无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