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本月起实施轻型汽油车国五标准

03.03.2015  18:34

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查询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

东莞时间网讯 省环保厅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在珠三角地区实施轻型汽油车国五标准。据记者向东莞市环保局了解,东莞3月起实施轻型汽油车国五标准。市民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gdep.gov.cn/),查询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

轻型汽车分期“提标”

省环境保护厅发出《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3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粤东西北地区则推迟至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要求。对于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通告则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时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汽车销售商应书面告知购车者

通告还设定了过渡期,规定从即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为珠三角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通告还要求,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V车用燃油,并建立柴油车车用尿素的供应体系,以适应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需要。

“提标”对环境质量意义重大

据了解,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为了控制机动车污染,此前北京、上海已经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机动车保有量大、新增车多,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对于改善环境质量意义重大。据2013年12月广东大气超级站在线仪器观测解析显示,汽车尾气对PM2.5的污染“贡献”达到两成多。今年二月,广州市环保局发布的广州地区PM2.5来源解析图也显示,2014年,机动车尾气占广州PM2.5排放的21.7%,仅次于工业源。

省环保厅负责人指出,要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不但要加快淘汰黄标车,削减污染排放存量,同时也要不断提高新车的环保准入,控制污染新增量。

环保专家表示,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广东来说非常必要,而且经过了充分的论证。国Ⅴ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严格了25%-28%、颗粒物排放限值严格了82%,并增加了污染控制新指标颗粒物粒子数量,控制水平相当于欧洲正在实施的第五阶段轻型车排放法规。随着黄标车大量淘汰以及国Ⅴ新车逐步增多,其环保效益将随着实施时间延长而逐年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