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POS机两年内为他人非法套现168万多元

18.07.2016  17:43

韶关市新丰县一名小商铺业主向银行申请POS机后,为他人实施刷卡虚假消费,该业主据此收取1%~2%的“手续费”,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套取现金168万多元。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处该名小商铺业主非法经营罪成立,其获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被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金。

据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钱某以“某钢材卷闸门门市”的商户名称向金融部门申请到POS机,并将POS机放置于新丰城街道人民东路其所经营的成衣专卖店内使用。2013年~2014年,钱某、陈某川(另案处理)夫妻使用该POS机虚构交易事实为他人刷卡非法进行套现,共为持卡人李某乙、李某甲、周某、李某丙、潘某、张某等人套现168万多元。钱某供述:“我帮他们套现,有的收手续费2%,有的收1%,有的收1.5%,通过与我妻子核计,我收取的手续费约1.8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往没有违法犯罪记录,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广州日报韶关记者卜瑜 通讯员汪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