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

14.01.2016  10:41
相关链接   改革重点   ●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本报讯  (记者刘晓娟)昨日下午,省政府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动员会议,部署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副市长陈建青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梅州分会场收看收听会议。

  会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义十分重大,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认真领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我省的实施办法,准确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基本要求,把握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坚持“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基本思路,扎实推进。

  会议强调,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做好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落实相关群体生活保障政策,严格控制人员编制等相关配套工作。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确保资金到位,强化舆论引导,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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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重点

  ●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缴纳。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我国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

  ●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础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