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对两类人负有缴费责任

01.07.2016  02:08

    7月1日起,早期离开广州市各级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可通过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的方式,解决其退休后的基本医疗需求。昨天,广州市医保局发布《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办事指南》(下称《指南》),明确了具体的缴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对两类人负有缴费责任

    《指南》明确,2001年12月1日后离开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的身份为在编人员(下称“离开人员”),可以办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业务。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对以下两类人员(不含开除)负有缴费责任:

    一是2001年12月1日(属于原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区的,花都区为2006年3月,番禺区为2003年5月,从化区为2006年1月,增城区为2005年12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开除)的人员,其离开时年龄达到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超出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后至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按月计算,下同)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举例:张三,男,2003年1月离开,离开时55岁4个月。那么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5年4个月(即64个月)的时间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是2014年1月1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开除)的人员,其离开时年龄达到男年满45岁、女年满35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超出男年满45岁、女年满35岁后至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举例:李四,女,2015年1月离开,离开时年龄35岁4个月。那么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4个月的时间为其缴费。

     个人可根据承受能力选择性缴费

    在个人缴费方面,离开人员个人为“选择性缴纳”。其本人(包括开除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申请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其中,一次性缴纳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前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并扣除原单位已缴纳医保费及按规定补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得分期缴纳。

    其中,上述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的月度缴费标准,分别为缴费基数的7.5%、0.26%。(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缴费基数为2015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64元)

    举例:张三,男,1991年1月入职某机关单位,2003年1月离开,经审核确认工龄为12年(144个月),离开时55岁4个月。离开后在某企业于2005年10月曾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1个月,其达到退休年龄时间为2007年9月,申请核定的时间为2016年7月。由于其首次参保时间在2014年以前,享受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为120个月。

    单位应当为其缴纳:64个月(50岁到其离开时年龄,共5年4个月)。

    个人可以选择缴纳的最长时间80个月(144-64=80),个人可在不超过80个月的范围内选择缴费时间。该参保人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缴月数=120-64-1=55个月。

    信息时报记者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