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行政机关年度首次被告局座必须出庭应诉

05.08.2014  13:20
摘要:在广州“民告官”,相关职能部门局座有可能出庭应诉。昨日,《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规定》,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南都讯  在广州“民告官”,相关职能部门局座有可能出庭应诉。昨日,《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规定》,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广州今年极有可能出现“局座出庭应诉第一案”。

        该《规定》年内将实施,有效期3年。“今年下半年,(行政职能部门发生的)第一宗案件我们会推定实施,保证《规定》今年落地,而不是拖到明年。”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表示,这意味着,广州今年极有可能出现“局座出庭应诉第一案”。

        正副“局座”都可出庭应诉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昨日介绍,《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范围。适用范围包括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比如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部门,比如市政府各职能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比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正职和副职都可以应诉,这也是从实施可行性上考虑。”吴明场解释,法院安排开庭需要比较长的准备时间,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时间经常难以协调,很难保证主要负责人及时出庭。出庭应诉人范围放宽,有利于确保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数量。

        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将追责

        《规定》还强调,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未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倒置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三种情形中,任何一条发生,则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官方解读

        什么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单位被告5次,负责人至少出庭2次

        吴明场称,考虑到重大、重要影响案件才出庭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难界定,所以就采取了相对简单又具有操作性的做法。《规定》界定了4种情形,一是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二是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三是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是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外,为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次数与该单位全年行政应诉案件的数量挂钩。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4件。

        吴明场介绍,2013年涉行政诉讼超过百个的单位有2个,超过20件的单位主要集中在国土、人社、公积金等领域。

        “如果一个单位行政诉讼比较多,超过5宗,第二宗需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到底是哪位负责人出庭,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自己确定,具有比较大的裁量权。”吴明场说。

        记者观察

        市长区长为何不在出庭应诉之列?

        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规定被删除,官方称循序渐进更有利于该制度推行

        昨日的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焦点集中。

        早在2009年,时任广州市副市长李荣灿在向市人大汇报工作时透露,在“民告官”案件中,广州市长有可能站上被告席。一石激起千层浪。特别是当市长头像被置于被告席的漫画登上报纸头条后,更是引起时任广州市行政主官的极大意见反弹。

        草案一搁4年。2013年10月,广州市法制办形成《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范围包括“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这意味着,市长、区长等都有可能站上被告席。

        但昨日审议通过的《规定》中删除了这一条。

        “市区两级政府不在规定范畴内。”吴明场明确回应记者。据他了解,在广州目前还没有市领导出庭应诉过。

        市区领导为何不在出庭应诉之列了?南都记者追问。

        “市长、区长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因为他们是市、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而告市政府、区政府的案件每年都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哪些范围要出庭,一直没有明确界定。”吴明场说,《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说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定要出庭。国务院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该说是一个范围的界定问题。”吴明场解释。

        在广州市法制办提供的新闻资料里,谈及出庭应诉的部门负责人范围和级别时,如此表述:“考虑到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推行,也有利于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数量。

        统筹:南都记者裘萍

        采写:南都记者  裘萍  刘其劲  李晓瑛  冯宙锋  实习生林祎韵刑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