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并非买了保险就“保险”了

08.06.2014  13:31


比购买车险更“保险”的是遵守交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资料图片)

  ●卢燕燕  刘和亮

  按照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大部分车主都会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购买了保险后发生交通事故就真的“保险”了吗?日前,丰顺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三起相关案件。

  案例1:未严格按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交强险拒赔

  2012年5月11日中午,刘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途经丰顺县公式隍镇某路段时,撞上停在路边上下客的中型客车,造成刘某重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到医院就诊,被认定为三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由于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且未戴头盔,因此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该中型客车司机郑某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自行先向刘某支付了十几万元的医疗费和生活费,而后郑某向承保该中型客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也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郑某所持的是C1驾照,而中型客车须持B1以上牌照者方能驾驶。由于郑某未能提供驾驶中型客车的驾驶资格证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后刘某将郑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丰顺法院,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经法官调解后,最终刘某与郑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撤回了起诉。

  案例2: 醉酒驾车肇事——保险人可向致害人追偿

  2012年8月21日晚,丰顺县的张某涛醉酒驾驶轿车途经丰顺县汤南镇某路段时,因车辆失控,撞上路人罗某周、罗某凡、罗某水,造成罗某周等三人及张某涛均受伤。经鉴定,罗某周、罗某凡属十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涛醉酒驾车,构成此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周等三人无责任。事后,张某涛与罗某周等三人达成协议,约定张某涛分别向罗某周、罗某水、罗某凡赔偿53000元、40000元及155000元。但由于张某涛经济条件的限制,仅支付了罗某水的40000元,因此,罗某周、罗某凡便将张某涛及承保其轿车的保险公司告上了丰顺法院。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周、罗某凡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12万元。而按照张某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垫付,驾驶人醉驾的,保险人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基于此约定,保险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向两位受害人支付了12万元的赔偿金后,表示会依据合同向张某涛追偿该笔赔偿款。另外,张某涛还被丰顺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刑。

  案例3:肇事后逃逸——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予赔偿

  2013年8月13日晚,吴某驾车行至丰顺县汤坑镇某路段时,撞倒正在推自行车行走的陈某,而后吴某驾车逃离现场,第二天吴某才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吴某构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过错、无责任。陈某因此次事故受伤住院3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近10万元,还因此造成四级伤残。据了解,吴某不仅为轿车购买了交强险,还购买了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被保险人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由于吴某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险范围内依条款则可以免责。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陈某12万元,吴某则赔偿了陈某42万多元。

  【贴心提示】

  看清保险条文,别买“糊涂险”

  交强险制度的初衷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则是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从而转嫁或分担自己的风险。然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非一句“我的车买了保险”就能把责任推卸掉。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认真阅读相关的保险条文,特别是免责部分和提醒部分的内容,不买“糊涂险”。另外,车险只能分担事故双方经济上的损失,而很多时候,事故双方因一场交通意外所带来的伤害不是经济上的补偿能弥补的。因此,比购买车险更“保险”的,归根到底还是要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