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事故致9死24伤 机场及有关部门17人将受处理

11.09.2015  09:08
事发现场。 CFP供图 ▲ - 新浪广东
▲肇事车辆。(资料图)王磊/摄 - 新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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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 CFP供图 ▲ ▲肇事车辆。(资料图)王磊/摄

  ■新快报记者 张国锋

  深圳机场9死24伤交通事故调查结果:

  今年3月1日15时33分许,深圳机场T3航站楼领航高架桥入港龙门架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

  昨日,深圳市应急办发布《深圳市“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经调查认定,“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奔驰车驾驶员杨某晰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机场集团及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由于杨某晰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事故中负有间接责任的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下称“公安分局”)和深圳市机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机场集团”)共17名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警告、记过、书面检查等处理。

  肇事司机未涉酒涉毒

  2015年3月1日15时33分许,杨某晰驾驶奔驰车以97.8公里/小时的时速(该路段限速50公里/小时)沿深圳机场T3航站楼领航高架桥往入港平台方向行驶至龙门架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身右侧与道路右侧的水泥防护栏发生刮碰,车辆失控后碰撞右侧水泥防护栏旁驻足的人群,导致车辆部分损坏,5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4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晰在事故发生后由车上下来并从领航高架桥上坠落至桥下地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24名伤者已全部出院。

  据查,肇事车辆仅投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车辆内部装置未检出有安全隐患。肇事司机杨某晰无涉酒涉毒情况,且事发时为白天,天气良好。

  调查报告中对肇事司机以及相关单位管理人员的责任及处理提出建议,肇事司机杨某晰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

  死伤者不承担事故责任

  调查报告显示,杨某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以上,且操作不当,导致此事故发生。32名死伤者驻足领航高架桥右侧水泥防护栏旁,其行为虽然违反相关法规,但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因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杨某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32名死伤者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公安分局履职不到位

  但调查报告还指出,事故发生原因还存在间接导致的因素,包括公安分局履职不到位和机场集团对安全隐患整治、管理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两个方面。

  根据调查报告,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明知事故路段存在常有群众观看飞机、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等交通隐患,对事故路段群众观看飞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驱离。此外,在事故发生期间的春节安全防护期,在观看飞机群众较多的情况下也未安排路面巡查。事故当天事故路段无人巡查,对观看飞机的群众未予以驱离和执法查处。

  西航站区派出所未针对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安全隐患对保安员提出相应要求和布置,仅在口头上要求保安员发现观看飞机的群众人数多时要劝离,未将有关情况向机场集团和交警等相关部门通报。事故当天未劝阻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看飞机。

   机场集团对安全隐患整治、管理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机场集团则存在未发现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和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不够完善的安全隐患、未针对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安全隐患提出劝阻的要求和布置等问题,并未将相关安全隐患情况向上级报告或通报公安机关。

  调查报告指出,公安分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建议责成公安分局向深圳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机场集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建议责成机场集团向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处理情况

  对13人进行处分 4人作出书面检查

  报告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分管交警大队的副局长魏传宝等6人政纪处分;机场集团处分机场集团安全总监兼安全服务管理部总经理贾华等7人。报告还建议,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机场集团党委委员陈少翔,西航站区派出所所长黄建军,机场集团副总经理陈金祖,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沈坚4人做出书面检查。

  建议给予公安分局以下人员政纪处分:

  (1)魏传宝,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交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孙洪涛,交警大队大队长。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交警大队分管领导指导督促不力,未能跟进解决事故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组织依法纠正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刘广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未能跟进解决事故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依法纠正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谢觯,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值班工作组织不力,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依法纠正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刘家江,西航站区派出所副所长。对分管保安队工作的民警和维护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值班工作组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王淼,西航站区派出所民警。维护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不到位,管理的保安员对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劝阻、未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建议给予机场集团以下人员处分:

  (1)贾华,机场集团安全总监兼安全服务管理部总经理。对安全服务管理部和机场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2)张展群,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总经理。对所在部门和分管的交通管理科履行职责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3)刘志勇,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对公共区和航站区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4)刘建勋,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站区管理部副总经理。对分管部门履行职责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5)任杨,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站区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经理。对保安员在人行道维护公共秩序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6)余登科,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交通管理科科长。对事故路段交通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7)韦献兰,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交通管理科副科长。对事故路段交通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