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广州市南沙区榄核医院等医疗机构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16.05.2016  07:10

粤卫函〔2015〕772号

广州、深圳、东莞、中山、湛江市卫生计生局(委):
      你们关于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广州市南沙区榄核医院(设备型号Carin,配置许可证号192011032)、中山市板芙医院(设备型号GE-ProspeedAi/Fast,配置许可证号192011238)各更新配置1台临床实用型CT。
      同意东莞市横沥医院(设备型号欢悦SMOATOM EMOTION DUO,配置许可证号192011206)、湛江市第一中医医院(设备型号MX4000DUAL,配置许可证号192011269)各更新配置1台临床科研型CT。
      同意深圳市人民医院(设备型号MEVATRON.M,配置许可证号192051014)更新配置1台科学研究型LA。
      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淘汰的设备请按我省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管理要求,由省职业病防治院无偿收回作报废处理,不得转让,并根据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设备报废处理情况证明,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手续。
      二、请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X线机等9类医学装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9〕373号)公布的设备品目做好采购管理工作。
      三、新购置的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并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在未正式投入使用前,请按《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粤卫通〔2014〕5号)要求,办理和领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四、根据发改办价格〔2007〕2107号文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没有取得配置许可证的大型医用设备,提供相关检查治疗时,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此复。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