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陆丰市碣石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粤卫函〔2017〕1158号
珠海、梅州、汕尾、江门、揭阳市卫生计生局:
你们关于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陆丰市碣石人民医院(设备型号:TSX-021B,配置许可证号:192011558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设备型号:CT-C2000,配置许可证号:192011261)、台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设备型号:SUTEC800PLUS,配置许可证号:192011255)各更新配置1台临床实用型CT。同意揭阳市揭东区人民医院(设备型号:ASTE10N/VFTSX-021B,配置许可证号:192011318)更新配置1台临床科研型CT。同意珠海市妇幼保健院(设备型号:GE Profile/GOLD0.2T,配置许可证号:192021298)更新配置1台临床科研型MRI。同意梅州市人民医院(设备型号:lntegris CV-12,配置许可证号:192031077)更新配置1台DSA。同意梅州市人民医院(设备型号:ELEKTA PRECISE,配置许可证号:192051025)更新配置1台科学研究型LA。
二、所淘汰的设备请按我省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管理要求,由省职业病防治院无偿收回作报废处理,不得转让,并根据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设备报废处理收据,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手续。
三、新购置的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并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在未正式投入使用前,请按《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粤卫通〔2014〕5号)要求,办理和领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此复。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