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论]吴元中专栏: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才会产生法律信仰
法的精神
吴元中专栏
由于只能报考中职而不能报考普通中学,9位非京籍考生起诉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请求保障其平等考试权、入学权并最终被海淀区法院受理。该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实属意料之中。因为,为解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教育部等四部委于2012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匪夷所思的是,北京市以贯彻该意见之名出台的《随迁子女在京可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不是保障随迁子女们的正常升学权利,而是禁止他们像正常学生那样考高中和普通高校,只允许报考但凡有学习潜力者都不去考并且招生困难的中职和高职。
尽管这种极具歧视性的政策招致了一片非议,但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就是不改正,也没有什么部门责令其纠正。致使很多随迁子女为了正常求学,不得不远离从小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独自回乡。张家川发帖少年被拘事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在广大随迁子女被该政策搞得骨肉分离之际,能有人勇敢地站出来运用法律进行维权,这当然是值得鼓励的。十八大之后,中央也鼓励各级机关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也呼吁老百姓树立起法律意识,养成运用法律方式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风气。而且,人人平等本就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教育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因此,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升学权利,根本就是公民的一项法律权利,即使教育部等四部委不专门下发《意见》,各级政府也应当对此进行保障,而不能无视。北京市不对随迁子女的教育权进行平等保护,反而在执行《意见》时阳奉阴违,对符合其规定的五项条件者进行只能考中职高职而不能报考高中与普通高校的歧视,显然直接违反了《教育法》,侵犯了广大随迁子女们的教育权。
可见,要让人们相信法律,就必须像商鞅变法当初在辕门立杵一样,须首先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使法律切实具有制止和纠正一切违法活动的力量,能够有效维护人们的权利并对受侵犯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也只有法律保护的权利能让人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而不是沦为一张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它才会由于真正成为人们权利守护神的缘故,赢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仰,成为人们的圣经。所以,在让我们对该案予以期许的同时,也希望政府和所有公权力以实际行动,唤起人们的法律意识,并通过上行下效的示范效应,切切实实培植法治的土壤。也唯有如此,人们才会真正培养起凡事寻求法律、依照法律办事和解决问题的法治风尚。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