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生辩护律师谈控辩关系:争取从轻处罚
10月14日,新华社报道称,当天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受贿一案。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东生利用其担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公安部党委委员、副书记、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 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北京雷明顿广告发展中心某实际控制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11个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广告代 理权、调动工作、案件处理、户口办理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3年,李东生直接或通过其亲属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 人民币2198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李东生的刑事责任。
10月17日,在南开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上,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士队作为李东生的辩护律师发表了对该案的看法,他说:“既然已经开庭,我(对李东生案)总结了12个字:构成犯罪、数额不对、从轻处罚。”
对于李东生的量刑问题,韩士队透露,首先李东生有多项从轻处罚的情节,极刑是不存在的;其次周永康受贿案1.29亿,才被判处无期徒刑,李东生涉案金额是2000余万元,虽然犯罪数额不是量刑考虑的唯一情节,但毕竟是一个主要情节。
此外,韩士队对于目前贪腐案件庭审报道的形式有所不满,他认为目前的报道重点是展现公诉人的观点,很多忽略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多在文章中强调“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上述论坛的主题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辩护”,旨在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寻求控、辩、审三方围绕以审判为中心这一目标实现相互平衡的方法;研究如何在审判中心诉讼制度下充分发挥刑事辩护职能的功能和作用。
韩士队称,媒体有所侧重的报道,其实质是反映了庭审中控辩的失衡现象。现实中辩护权与检察权相比较,它是脆弱的,这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可争辩的事实。
韩士队建议,要想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设计中,首先要科学设置控辩审三方的三角关系,三角形中的一边就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其次,要想实现平等对抗就应该在法律设置上,把辩护权与控诉权设置得基本持衡。
“一头轻、一头重的设置方式难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韩士队说。
针对韩士队的上述说法,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卞建林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必须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实现律师的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