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01.09.2014  20:26

  中新社香港9月1日电(记者 赵建华 李启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1日在香港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在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李飞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决定权。行政长官普选,是“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个重大政治问题作出决定,符合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李飞介绍说,按照中国宪法规定,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两个产生办法,中央具有决定权。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时,这个决定权是由全国人大行使的。

  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对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中央具有决定权。这个决定权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香港回归后,中央对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始终行使决定权,履行推进香港民主发展的宪制责任,并构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李飞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实现行政长官普选奠定了法律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大部分内容涉及正确理解和执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提出对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的正确理解,并加以贯彻落实。

  简介会上,李飞还介绍说,落实行政长官普选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有关规定。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其有关解释的规定,中央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将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要经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而不能对修正案草案作出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如何修改以落实普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在作决定阶段予以行使,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必须对普选办法核心问题作出规定的重要原因。

  李飞还说,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如果从起草香港基本法算起,有关争论已经持续了将近30年的时间,如果从香港回归算起,也有17年的时间,但香港社会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一直难以达成共识。要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必须对一些具有很大争议的核心问题予以明确,特别是纠正明显偏离基本法的错误认识,否则无休止地争执下去,永远不可能达成共识,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不可能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奠定了法律基础,指明了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方向。

  李飞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利于创造崭新的社会政治生态。这次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将使500多万香港合资格选民第一次实现一人一票直接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利,将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飞跃,也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部议员实现普选创造条件。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必然给香港带来许多新的变化。

  李飞指,在香港现实社会政治情况下,要确保普选在理性氛围下进行,并最终取得成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其中最重要的是需要香港社会持有各种不同主张的人,放下成见,把握机遇,在爱国爱港的旗帜下实践行政长官普选。

  “我们从来都认为,绝大多数泛民主派的朋友也是爱国爱港的。”谋求把香港变成独立政治实体,甚至要改变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不可能有政治前途。希望那些持有不切实际想法的人能够改变其立场,加入爱国爱港阵营,和中央政府、全国人民一起,为香港居民的根本福祉,为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真心实意地践行“一国两制”,共同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伟大事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