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村委会主任受贿50万元私卖百亩土地
利用担任村主任职务之便,帮助地产开发商低价购买村集体100亩林地。在办理过程中,索贿50万元。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板芙镇湖州村原村委会主任刘凤韶有期徒刑6年。
帮开发商拿地主动索贿
余某某和江某是中山市板芙镇骏景豪园地产项目的老板。2010年,余某某和江某为了骏景豪园项目能顺利实施,欲向板芙镇湖州村购买部分山林作为地产项目的配套。在提出这一想法后,刘凤韶答应帮忙做村委会及村民的工作。
之后,刘凤韶在明知上述山林地依法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利用村委会主任的身份,积极协助余某某说服湖洲村委会其他成员及涉案地块村民同意转让上述山林地,并积极促成湖洲村委会与余某某签订《征地合作协议》。余某某以4.86万元/亩的价格购买湖州村100亩土地(其中农用地66442.8平方米、建设用地223.8平方米),湖洲村委会取得该地未来收益的20%。
2013年7月2日,余某某在支付了486万元之后,获得这块土地的实际使用权。2011年1月、2013年6月,刘凤韶分两次收取了余某某贿送的好处费50万元。
余某某证实,当初骏景豪园小区建成之后,其中两栋高层住宅距离山体太近而无法通过综合验收。他和江某便向刘凤韶提出购买湖州村100亩林地。交易前,刘凤韶以要处理卖地引起的村民意见为由,向余某某索要60万元。余某某担心影响楼盘验收和销售,便答应了刘的要求。
余某某的合伙人江某则证实,当时骏景豪园的资金已经很紧张,486万购地款中有236万元由余某某个人承担。在与湖州村委会的谈判过程中,余某某共从公司支付54万元,均以“接待费”和“特殊应酬费”入账,其中50万元归刘凤韶。其余4万元,则是公司请刘凤韶及一些生产队长吃饭疏通关系的费用。
2013年1月12日,侦查人员在中山市凯茵新城将被告人刘凤韶抓获。
与他人共同拿下物业获巨额补偿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刘凤韶与梁某甲、邓某某、何某某签订协议书,以人民币257万元向他们购买了湖州村一处六层厂房,并按约支付了相关款项。同年年底,因中环公路建设需要,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购买了这处厂房及所在的土地。刘凤韶获得拆迁补偿款707.367万元,并获得一块价值300万元的土地。
刘凤韶购买这处物业的时间为何选得如此巧妙?他又是从何处筹集257万元买地款?据证人证实:早在2009年,交通集团就与板芙镇政府召开中环路改建工程会议,谈到湖州村几处房产需要拆迁,但很多人不知道拆迁的具体时间和补偿数额。原来的业主何某某等三人也无从辨别消息真假,便决定转让给刘凤韶。
证人余某某证实,2011年春,他曾与刘凤韶签订协议,由余支付现金,以刘的名义买下这处厂房,事后平分相关收益。2013年10月,这块土地和房产补偿款到位,余某某拿回257万本金后,额外分得375万元现金,刘凤韶则获得2.6亩土地和部分现金。
对于这处房产的真正归属,刘凤韶有两种辩解:一是购厂房的款项是其向余某某所借,房子是他本人购买;一是其与余某某各出一半共同出资购买。
经审理后,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刘凤韶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5万元、处以罚金25万元,同时责令刘凤韶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刘凤韶作为村委会主任协助余某某购买涉案物业,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从余某某处获取的375万元是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应予纠正。
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