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出台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待遇指导标准

01.04.2016  19:57

  近日,中山市印发了《中山市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待遇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并从2017年换届选举产生新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后执行。《指导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每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标准以换届前一年村(社区)“两委”成员平均收入(不含年奖励金)的四分之一计算,届内补贴标准不变。各镇区可根据本镇区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镇区统一制订本镇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待遇的具体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是明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额以村(社区)一级集体经济年收入作为设立及补贴依据,村(社区)集体经济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设立3人;村(社区)集体经济年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超过5人。市财政按照每村(社区)符合限额的实际人数予以补贴。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数超过以上限额的,其补贴由镇区统筹解决。

  三是明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经费由市、镇区、村(社区)三级负担,市财政按全市村(社区)“两委”成员平均年收入(不含年奖励金)四分之一的40%给予补贴,村(社区)按不高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的20%负担,补贴余额由镇区负担,且镇区财政补贴不得低于市的补贴标准,具体方案由各镇区制订。镇区要保障辖区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待遇不低于本村(社区)“两委”平均收入(不含年奖励金)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