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被举报卖土地 其子砍死举报人儿子

20.09.2014  13:19

  因为村民举报村支书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村支书的儿子将举报人的儿子杀死,致举报人轻伤。9月19日,宿州市中院对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公开审理。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4月出生,灵璧县朝阳镇朝阳村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李某某系朝阳镇朝阳村村民,对该村原村支书王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2014年3月6日下午,灵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前往朝阳镇朝阳村调查李某某举报中反映的问题。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知道后,对刘某某及其家人图谋报复,便返回家中携带一把菜刀和一把折叠刀驾驶摩托车于18时25分许赶至李某某之子被害人李某经营的皮鞋店。王某进入店内,先持刀连续砍击李某,后持折叠刀进行捅刺。造成李某头部、胸腹部、背部等部位十余处创口,致其倒地。随后,被告人王某骑摩托车赶至李某某家,先持菜刀砍击李某某。在菜刀被夺下后,又持折叠刀捅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面部、胸部十余处创口。李某某、李某先后被送至医院,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全身多处创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作案后,被告人王某逃离现场,后遇灵璧县朝阳镇派出所一名辅警,在其带领下于当日到朝阳镇派出所投案。

  法庭上,控辩双方就王某因报复杀人的情节是否成立,自首情节是否成立等焦点问题进行激励的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报复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由于案情复杂重大,法庭宣布将经过充分合议后,择日宣判。(曹杰从前记者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