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官村民对簿公堂 为我市县官出庭应诉案

21.01.2015  13:13

  梅州网讯 昨日上午,大埔县桃源镇上墩村下楼村民小组和树德楼村民小组因不服政府将直坑至三县顶林地(面积为1005亩)确权给该村礤下村民小组和上楼村民小组,状告大埔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颁发给礤下村民小组和上楼村民小组的《林权证》一案二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以往行政诉讼案件“民告官不见官”不同的是,这次大埔县分管法制的副县长王忠泽坐到了被告席上,与上诉的村民对簿公堂。该案也成为我市首宗县级政府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民告官”的案件。

  案由

  政府将林地确权引发

  2010年5月,礤下村民小组和上楼村民小组向大埔县林业部门申请对碳窑窠、三县顶、直坑的林权登记,大埔县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现场勘查并公示。2010年11月18日,大埔县政府向礤下、上楼村民小组颁发了埔林证字(2010)第1000096号《林权证》,将直坑至三县顶林地确权给两村民小组。

  2012年9月,下楼村民小组和树德楼村民小组部分村民以该山地属4个村民小组所有为由,到大埔县政府上访。2014年5月7日,两村民小组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大埔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的行政复议决定。两村民小组不服,于2014年9月1日起诉至大埔县法院,要求撤销《林权证》。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是争议的林地的共有人,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林权证》程序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

  程序和证据是否合规

  庭审中双方争辩颇为激烈。原告方称与第三人礤下村民小组和上楼村民小组同属礤下片,争议林地为4村共有的公山,被告在第三人未提供任何权属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颁证给第三人,证据不足。还质疑现场勘查、公示过程,要求法庭在过程存在瑕疵、双方都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情况下,撤消《林权证》。第三人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称,自清朝以来礤下和上楼村民小组就管理该争议林地。

  庭审进入双方陈述阶段,被告方代表、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法律逻辑博士生王忠泽显然有备而来,他在十多分钟的发言中,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辩。他称2010年林改过程中原告申请登记的5块林地均不包含争议林地,相反,第三人申请登记的林地则包括该林地;公示期间原告也未提出异议;公示地点符合政府规定要求。因此从书证、历史和现状看,颁证给第三人权属来源清楚,程序合法。

  该案当庭未宣判。

(记者陈潮华 通讯员刘志平 曹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