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红给原村民组长一家七口 惠州一村小组被告上法庭

11.09.2015  10:14

人民网惠州9月10日电 (林龙勇 卢思莹 李仲杰) 近年来,村集体以各种理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情况越来越多,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造成很大的损失。近日,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依法判令某村经济合作社按分红分配表给予原告刘某仁等七人发放分红款及利息共计11万余元。

据了解,2013年3月,惠州博罗县公庄镇的一个村小组将权属集体所有的矿山进行发包,得到了170万元的集体收入。2014年1月,经过村民集体讨论,该小组制定出一个分配方案,按人均16500元的标准分配170万集体收入。但小组村民认为由于刘某仁在任职村民小组组长的时候严重损害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造成村民有林木不能砍,有土地不能种。因此,村小组在分配集体收入时拒绝分予刘某仁一家七口,并要求其处理好山地发包事项才可以领取分红款。刘某仁认为村小组的任何理由都不能剥夺他有权得到合理分配款的权利,遂将上某山经济合作社告上了法庭。

根据《物权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村民小组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村集体收入的使用、分配办法。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仁作为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合法权益和其他成员一样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原告刘某仁作为前任小组长期间是否损害了被告的利益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以原告刘某仁损害其利益为由拒绝向原告七人发放分红款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负责该案法官指出,村民小组所制定的分配方案,虽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如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