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联防队”意义更在联防之外

08.07.2015  18:27

  ■ 孙维国

  本报近日报道,丰顺县建桥镇环中村自去年治安联防队成立后,该村以前时常出现的偷鸡摸狗事件没再发生,村里治安实现了零警情。

  据报道,治安联防队由5名村干部和5名自愿参与的村民组成,自愿参与的村民只有一些补贴,算是义务为大家服务。可见,环中村的治安联防队,并非由专业人员组建,都是村里的干部和村民。虽然是非专业人员,但村干部和村民都是村里人,熟悉村里情况,了解地形地貌。一旦发现治安情况,能够快速出击,精准到达出事地点。这是村民参加治安联防队的优势所在。

  让村民通过治安联防队直接参与辖区治安管理,不但让村民有了参与感,更突显了村民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这是用村民直接参与的自治方式,促进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村民参与治安联防队,协助管理村里治安,属于村民自治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

  笔者认为,治安联防队不仅有效缓解了地方派出所由于警力不足导致的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难以“有效覆盖”的难题,更重要的是还能够提升村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培养村民的公民素养。这种培养方式的实际成效,是任何空洞说教难以比拟的。在治安巡逻过程中,治安联防队的每一个成员,均与法律法规零距离接触,并切身感受治安管理工作与自身生活的密切相关性和重要性。在此潜移默化中,遵法守法的意识就会不断增强,进而成为内心信仰。

  这就是村民参与治安联防队的深远意义,当每一个村民都具有这种法治精神,基层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的诸多问题便能得到有效化解。由此延伸,在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均可积极探索通过“公民自治”方式,支持公民在法治框架下广泛参与社会治理,以此形成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的良性合作机制,最大程度地激发社会活力,调动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提高社会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