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过拔毛 浙江龙泉6村官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被判刑

04.03.2015  18:43

中新网丽水3月4日电(记者 胡丰盛 通讯员 丁海芳)记者4日从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龙泉下樟村6名村干部与2名村民,共同犯贪污、受贿罪一案,在该院作出终审裁定,即维持龙泉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郑某俊、郑某升2人有期徒刑七年和七年九个月;蒋某铭、陈某华等6人有期徒刑三至五年,缓刑五年不等,并处没收郑某升等3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郑某升现年42岁,原任下樟村村党支部书记;郑某俊现年39岁,原任下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蒋某铭现年42岁,原任下樟村党支部纪委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其余3人均为村委会委员。

下樟村距龙泉城区6公里,风景秀丽,是一个具有一千多年历史的文化古村落。从2011年起,该村先后被确定为浙江省、市级美丽乡村特色村及历史文化名村。防洪堤、停车场、文化广场等大大小小的项目也因此落户该村。

这些项目资金主要由龙泉市农办安排,下樟村两委负责协助政府监督、审核项目资金使用。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下半年,经龙泉市农办安排专项资金,在下樟村修建“防洪堤”项目,被告人郑某升、郑某俊与村民郑某青商定,以郑某青名义承包并施工,之后该项目在未经过公开招投标情况下开工建设。工程结束后,在伪造招投标手续、承包协议等相关材料后,以郑某青名义结算到7万余元工程款,并将虚报出来的多余款项私分,3人各分得5000元。

此后的2年间,郑某升、郑某俊等人利用在下樟村实施的美丽乡村多个建设项目,通过假借或冒用村民的名义承包工程并伪造材料等形式套取国家资金予以私分。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贪污6次,数额达41万余元,个人分得8万余元;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贪污5次,数额达38万余元,个人分得7万余元;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贪污4次,数额达27万余元,个人分得7万余元。其余3名村委委员和2名村民个人分得5千至2万余元不等。

此外,郑某升、郑某俊两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包村项目,分别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和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升、郑某俊等6人在协助政府管理、审核国有项目资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国家资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某青、郑某乙伙同被告人郑某升等人虚报冒领国家资金,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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