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酒驾现象 需唤醒“自我约束力”

26.06.2016  22:29

  ■ 孙维国

  本报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然而,不少市民却对此不以为意,近年来,梅州城区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的数量却呈增加趋势。13日,梅江区人民法院对近期发生的4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当庭做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对4名醉酒驾驶人员判处3至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尽管醉驾入刑已有5年,但从警方开展的历次酒驾整治行动的“战果”中可以看出,醉驾并没有“零发生”,依然有人我行我素。梅州城区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的数量呈增加趋势,更是又一力证。由此足可见,酒后开车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实严峻性,根治酒驾之路依然任重道远。

  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法律惩处力度的薄弱密切相关。关于酒后开车,现实中存在两种现象,机动车酒驾查处力度大,非机动车查处力度相对弱;城市查处酒驾力度大,农村地区的酒驾的查处力度相对较弱。由此导致不少人对醉驾摩托车的认识,仅仅以为是酒后驾驶摩托车,而认识不到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虽然“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已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但“酒后开车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共识,并没有在每个人心中落地生根。因此,只有当每个人端起酒杯,都会立刻意识到酒后不管是骑摩托车还是开车,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会付出沉重违法代价时,才会在内心产生“自我约束力”主动拒绝酒驾。

  一般来说,哪里有酒驾查处死角和空白点,哪里就有酒驾的发生。查处酒驾,需要在法律惩处上施以重典,让酒驾者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以此树立法律的权威,提升法律惩处震慑力。由此来讲,除了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更应加大对酒驾的查处力度,尤其是非机动车和农村地区的酒驾查处,应成为重中之重。在做到查处常态化、机制化的同时,更要注意查处范围的全面性,不留酒驾一点生存土壤,从而实现酒驾的“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