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骗捐”从改革慈善机制入手
发生在安徽利辛县的“女子救人被狗咬伤”一事,剧情发生了逆转:所谓的救人情节纯属编造。事实是,女子在其男友的养狗场被两条跑出笼子的防暴犬扑在地上撕咬,导致其受伤严重,所需治疗费用高昂。其男友为了获得社会救助,虚构了这起“见义勇为”事件。截至20日,当事人已获得了超过80万元的爱心捐款。
真相大白后,许多人的情感由同情转为愤怒。显然,事件的性质属于“骗捐”,尽管所获捐款的目的没有错,但获得捐款的手段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许多人之所以慷慨解囊,主要是对当事人“见义勇为”表达敬意,和对其“见义勇为”后得不到公正对待而感到同情。但事件被证实为谎言之后,人们大多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如报道所示,有爱心人士知道真相后表示失望,但不会追回爱心捐款。
回顾过往新闻,“骗捐”事件时有发生。最近的一个事例是,广西一女子谎称父亲在天津爆炸事件中遇难,骗得将近9万元的捐款。另外,今年上半年曾引起舆论强烈反响的南京“诈捐门”也值得一提:4岁女童小柯被查出罕见病“脊索瘤”,柯父通过网络求助共获得善款600多万元,但事后人们发现,柯父经商多年,有房有车,且房子不只一套,家境根本不是柯父所说的“砸锅卖铁”那样。前一个事例,是纯粹的违法犯罪,警方可以果断抓人;后一个事例,则游走于道德与法律之间,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但如果当事人非法占有善款,则可追究法律责任。
安徽女子被狗咬事件,与前两个事例都有所不同。当事人采取了欺骗手段,但目前来看,还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任何欺骗性的募捐,都是对社会爱心和诚信的伤害。但是透过安徽这件事,我们也应当看到当事人的无奈,应当再次反思慈善救助机制所存在的缺憾。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慈善法,各地自行制定的慈善救助办法基本上都对申请救助基金的求助人,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且申请程序繁琐。如,出具各种证明材料、基层部门调查核实、社会公示、慈善总会审定。而且对于有困难的病人,所拨付的救助资金有比例限制。对于危重病人来说,远水解不了近渴,并且有限的资金也无法满足其实际需要。因此,遇到重大疾病或突发伤害,许多人不会第一时间想到官办慈善基金。
能不能改变这样一种局面?比如,慈善机构采取垫付的方式,让有困难的病人在申请之初,就可凭医院证明拿到部分补助,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抵扣。对于任何形式的“骗捐”行为,则都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无论其是否真有困难——救助归救助,追责归追责,两者可并行不悖。
近日有报道称,我国首部慈善法草案将在本月底或下月初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我期望,慈善法能“松紧结合”,不仅要放松限制,真正为困难群众解困,也要对诸如“骗捐”之类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比如像南京“砸锅卖铁”的父亲,和安徽“见义勇为”的女子,不能任他们游走于法律的空白地带。相信慈善法的“一松一紧”,必然会显著降低人们的“骗捐”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