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住宅可作经营用房 可“一址多照”

05.03.2015  11:37
市府办近日印发《梅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且可以一址多照。

  梅州网讯  (记者刘世锦)市府办近日印发《梅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且可以“一址多照”。

  根据《暂行规定》,我市允许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等清洁、无噪音以及其他对环境污染小、人员流动小的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工商登记时,还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出具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暂行规定》明确,在梅州市行政区划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一是对控股股东相同、有共同出资人或同一企业集团下的各关联企业,允许把同一地址登记为企业住所,但各企业住所必须有明确的场所使用权,且各自有独立的办公(经营)空间。二是对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等行业,允许把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住所,但各市场主体的住所必须有明确的场所使用权,且各自有独立的办公(经营)空间。

  《暂行规定》还对特定区域和特殊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风景名胜区及依法划定的禁养区不得作为畜禽养殖业住所。中小学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住所。主要居住区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重点林区范围及周边为木材加工企业规划控制区,不得作为木材加工企业住所。除当地政府划定的活禽经营市场外,其他地方不得作为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饮用水水源一、二级和准保护区管理范围内不得作为成品油、废弃物回收加工、餐饮、娱乐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存在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