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11条措施确保落实育儿假、护理假
中新网广州1月17日电 (记者 程景伟)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7日消息,该厅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11条措施,推动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有关育儿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落实落地。
《计生条例》明确,广东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在强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方面,增设父母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同时,《计生条例》保障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通知》强调了相关假期的适用范围,明确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都应当按《计生条例》的规定,给予职工安排假期。
同时,《通知》明确相关假期的工资水平,强调八十日的女方奖励假和十五日的男方陪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同时,根据广东省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对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作了明确,即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通过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计生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通知》明确育儿假、护理假具体如何请休。即,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育儿假、护理假均不可叠加、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拆分不超过2次,并对父母为外省户籍、子女在广东工作的护理假请休情况作了明确。《计生条例》规定的相关假期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出现侵权行为、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处理?《通知》强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假期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不落实假期的违法行为。
据介绍,用人单位不落实《计生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广东省人社厅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不落实相关假期的违法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