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霸王条款说不!茂名消费场所霸王条款仍普遍

28.07.2015  12:26
最低消费”、“包间费”、“不能自带酒水”等,消费者对这些霸王条款习以为常。

  “最低消费”、“包间费”、“不能自带酒水”等等,消费者应该对这些规定都耳熟能详了,由于在很多消费场所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规定”,而消费者也对这样的霸王条款觉得习以为常,殊不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这些“规定”都是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应该说“”。7月27日,记者走访茂名部分设有“霸王条款”的消费场所进行了解,并调查市民又是如何看待这些“霸王条款”。

   记者调查

  霸王条款较普遍

  26日上午,记者走访了茂名市区茶楼、电影院、商场等市民日常较为普遍消费的地方,发现在一间餐厅里面就立着一块温馨提示的牌子,上面明确写着“谢绝自带食品”。记者向店内的工作人员了解得知,餐厅内是不允许自带食品的,否则会加收服务费。随后,记者又去到一家ktv,得知记者要预定大包间,服务员立刻告诉记者大包间可以给单独房费或者设有最低消费免除房费,但不得自带酒水,否则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这样的现象并非个例,市民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和朋友去餐馆吃饭,每当拿出自带的白酒准备开的时候都被告知不能带酒水,但是却看不见有任何提示说不行。他说,这样的的东西已经成为一些餐饮业的“潜规则”,太过于普遍,很多人也都不会很在意这些条款,觉得“正常”。

   商家表态

  条款有“合理”之处

  虽然很多市民觉得霸王条款会对自己的消费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影响,但是部分商家却认为霸王条款也有它的“合理之处”。位于市区的一家电影院内,地面上树立一块牌子,清楚表明“请勿外带食物入场”。影院内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规定看电影不能自己带食物饮料,要在本电影院买,虽然价格贵了点,但是可以解决很多人带各种各样的零食进来,会留下很多不同的气味和垃圾,搞卫生也需要费用,在我们电影院买的话,那个差价我们一般用来做清洁和保养的作用”。

   市民心声

  “反霸”不容易

  为什么消费者一直感觉霸王条款很不合理,但是最多也只能自己发发牢骚?根据调查显示,长期以来,市民的维权意识并不会很强,而且这些条款都是消费者委员会进行监督披露,但是没有权力处罚,也不能对从根本产生作用,所以消费者最多也只是“投诉”,但是实际用处不大。市民张小姐告诉记者,“很多次在商场消费,都会有些打折东西不支持退款,但是用不了又不能退,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我也想过去投诉,但是都不知道向哪些部门说,而且觉得也不是很贵的东西,想想也就算了,下次买的时候注意点就行了”。

   消委会

  要敢说“

  27日上午,记者来到茂名市消费者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该委员会秘书长廖党告诉记者,“消费者如果在消费中发现霸王条款,可以向我们消费委员会投诉,但是要记住保留消费凭据,因为这个是维护自己权利的一个重要依据,因为消费者委员会没有执法权,所以如果有市民遇到违规的通知或者告示可以打12315向相关的执法部门举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获悉,在2013年10月25日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广大市民如果在以后遇见这类情况应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在与商家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消协组织投诉,对霸王条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