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28措施“松绑”社会组织

29.05.2015  14:43
扩大直接登记范围 取消注册资金限制 降低注册场地要求     27日,深圳市罗湖区正式对外公布社会组织改革方案并于即日起实施。方案提出的降低社会组织登记准入门槛、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加强社会组织监管等一系列措施让很多“圈内人”直呼“搔到了痒处”。

        业委会今后也有机会登记后成为法人主体

        根据方案,罗湖的社会组织改革从深化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培育新模式、建立新型政社合作关系、加大扶持力度等8个方面着手。方案明确提出“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登记准入门槛”,与原来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相比,罗湖区的社会登记制度有不少新变化。

        具体包括: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除民办学校、福利机构、博物馆、心理咨询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及政治类、宗教类、法律类等社会组织以外,其他社会组织成立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取消3万元以上的开办(注册)资金限制,但业务主管单位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除行业协会外,社会团体会员数量由50个降低至15个;降低注册登记降低场所要求,允许社区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申请登记同一住所;允许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文化类、科技类、体育类和生态环境类等8类社会团体引入字号,上述8类允许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将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改为年度报告与抽查相结合。

        “转变政府职能强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这不是空话。”罗湖区民政局局长吕毅说,“社会组织不是政府组织,政府要有雅量把门槛降到最低,允许社会组织发展壮大,政府要做的事就是松绑”  。

        社会组织数量多,但普遍规模小,社会组织门类齐全,但总体发展不平衡,这不仅是罗湖,也是当下深圳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罗湖的改革方案中的另一个重点是“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支持体系”。

        针对“重登记、轻监管”的老问题,罗湖则提出“建立社会组织透明度数据库,委托国内知名的专业社会组织进行社会组织透明度调查并发布透明度排行榜”、“构筑更多元的监督主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等思路。

        此外,罗湖的社会组织改革中还提出“开展业主大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探索”,这意味着今后业委会也有机会登记成为法人主体。

        “现在的业主大会、业委会不是法人,不能作为对等法人主体和管理处协商对话,不能到法院申诉,也很难有效维权。”吕毅告诉记者,罗湖希望能在破解这个难题上进行率先探索。

        罗湖承担四项市级社会组织改革试点

        社会组织改革是创新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探索“小政府、大社会”、实现多元共治的重要路径。近年来,罗湖区提出“人人有组织,人人有活动”的社会组织发展目标,一批社会组织在罗湖成长。

        截至去年12月31日,罗湖区登记、备案社会组织达到1232个,在全市各区中排名第二。罗湖区社会组织覆盖十多个领域,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覆盖面广、层次有别的社会组织网络体系。

        “罗湖的社会组织正在成为一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城市经济转型发展、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罗湖区委副书记吴裕中介绍,为了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的活力,推动社会组织向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今年罗湖区委、区政府将“社会组织改革”列为五大重点改革项目之一来谋划和推进。

        “五大改革实际上都是相关联的,不管是行政执法改革、公立医院改革,还是物业管理改革、社会组织改革、基层民主探索,其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都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社会力量发挥作用释放空间。”吕毅说。

        据悉,除了此次推出的8类28项改革举措,今后还有更多社会组织改革探索将在罗湖展开。深圳市民政局将与罗湖区政府签订社会组织改革试点协议,授予罗湖区社会组织改革权限。罗湖起草的《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合作协议》已于5月4日经市民政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协议签订后,深圳将在罗湖区试点探索社会组织四项改革——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社会组织税前抵扣或财政补贴政策;业主大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探索;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

        ■专家解读

        社会组织发展需有利的

        社会生态及合理制度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肖林:

        社会组织是多元治理格局中非常重要的一元。中央提出了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战略目标,这需要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探索和具体落实。深圳市社会组织体制改革近年来走在全国的前列。罗湖区此次创新社会组织改革的举措既合理借鉴他者又结合自身实际,具有基础性和前瞻性两个方面并重的特点。

        从基础性来看,社会组织的发育成长的基本前提是政府的转变职能、让渡空间、减低门槛、注入资源等。罗湖的改革措施正是如此。比如编制“三个目录”(社会组织目录、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投入、从资金人员场所等多方面降低登记准入门槛并放开适度竞争、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罗湖社会创新空间等。

        就前瞻性而言,在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同时必须注重对其规范监督,做到数量和质量的兼顾平衡。另外,还必须充分重视如何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在这方面,罗湖也进行了有益的初步探索。

        特别是此次“大爱罗湖”首届公益慈善项目对接计划具有较好的创新性。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参与、社会组织竞争的方式,在公益资源的充分调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方面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也有利于社会组织成长。一方面,企业通过参与对接使自身投入的公益资源有效“落地”,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过程都“看得见、摸得着”,透明度和效率都有所提升,同时也能更好地体现了对所在地方的社会责任从而赢得口碑;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包括公益个人)开展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得到拓展,以竞争的方式在富有“经济(算计)头脑”的爱心企业和专家面前接受审视检验,去论证项目的合理性,这有助于把有限的公益资源真正用到“刀刃上”,也有助于项目后期的顺利进展。

        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需要有利的社会生态和合理的制度机制。如何深化社会组织改革还有很大的空间值得进一步拓展。

        社会组织要变大变强,需要从初始阶段必要的政府“输血”逐渐发展为自我“造血”,其资金资源渠道要多元化,逐步减少对政府的单方依赖;为此可以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手段实现公益目标的机制。再者,要使社会组织更多地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之中仍然需要有合理的制度和法治保障。

        统筹策划:吕冰冰  撰文:南方日报记者  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