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盘点第二期

08.06.2017  10:10

第二期:修订施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创新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制度机制等方面有不少亮点。

立法助推劳动人事争议简便快捷解决

我省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流动就业大省,受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影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较大,集体争议案件多发,案件处理压力较大。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促进我省劳动关系和谐,1995年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我省的现实需要,需要修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仲裁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调解仲裁实践中,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处理的法律依据,各地在推动办案改革,简便快捷处理争议方面遇到法律依据不足、调解工作程序缺乏细化规定、调解工作不够规范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案件调解仲裁处理程序,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办法》实施后,将对畅通调解、仲裁渠道,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制度优势,高效便捷保障权益、化解争议,促进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产生重要影响。

基层调解组织快立快调15日内办结

办法》强调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化解。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的诉求;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需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建立多元化调解体系、推进社会化调解;调解保密等。

在调解快捷便利方面,《办法》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3日内开展调解,原则上15日内办结。

调解、仲裁紧密衔接

保障调解与仲裁程序的顺利衔接,是确保争议法治化轨道有效解决的关键。为此《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调解不成功的,调解组织应当同时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协助。二是仲裁机构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办理仲裁申请的收件或者受理工作。三是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材料齐备的,仲裁机构可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审查确认后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管辖范围更加明确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仲裁机构应当公布其管辖范围。级别管辖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兜底管辖。在地域管辖划分方面,仲裁机构认为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收到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认为也不应当由其管辖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后3日内提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机构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简易程序促进仲裁效能提升

办法》通过创新完善制度机制,促进仲裁效能提升。比如,《办法》首次规定了书面审理制度,简单案件可以书面审理。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仲裁案件除庭前调解结案外,一般均要开庭审理,《办法》实施后,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质证辩论权的前提下,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今年省人社厅还将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明确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优化仲裁程序,推行要素式办案方式,提升仲裁效能。

又如,按照《办法》规定,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时间从现在的60日缩短至30日,集体案件可布告送达仲裁文书,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今后,假设仲裁机构受理集体争议案件后,开庭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文书,进行布告送达。在开庭当日,用人单位不参加庭审的,将依法缺席裁决。据介绍,此举将有效缩短送达时间,有利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次确立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

办法》首次确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违反仲裁庭审纪律将被“请出”仲裁庭

规定仲裁参加人违反仲裁庭纪律,如庭审期间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录音、录像、摄影;对仲裁工作人员和其他仲裁参加人侮辱、诽谤等,仲裁庭可以责令其退出庭审。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被责令退出仲裁庭的,可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等权利。对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威胁恐吓、破坏公共秩序、侮辱诽谤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等行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仲裁、监察执法紧密衔接

规定建立仲裁和劳动监察衔接制度,仲裁机构发现涉案单位存在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如拖欠涉案当事人之外的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在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存在劳动违法情形的,可以建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为帮助当事人维护好自身权益,减少其因缺乏相应法律知识而受到的权益损害,《办法》规定案件多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仲裁员实行分级管理,今后全省专职仲裁员将分为9级,可以逐级晋升,从而加强了仲裁员职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