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应“有为”但不能“越位”

10.04.2015  10:45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指出,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

众所周知,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惟因其重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就不仅仅事关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与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

当下劳动关系中的一些未必和谐的现象,意见中已经给予了归纳。而纵观这些现象,反映出来的实际是一个问题,即在当前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地位过于弱势。2月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了10起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案例中暴露的劳动用工领域中存在的就业歧视、恶意欠薪等现象让人触目惊心,而就在最近,河北沙河市交警大队的15名女警工作20年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常年低于全省最低工资,也不得不走上法庭。

劳动者地位之所以长期弱势,其形成原因颇为复杂,或许只有把它放到中国经济近几十年高速增长的背景中考察,才能获得真切的理解。中共十八大中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次的意见中又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明确要求,其释放的信息十分清晰,这就是较之以往,未来中国将把劳动者的权益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正如专家所说,意见的出台有明显的时代意义,“现在经济高增长过去了,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劳动关系复杂。另外,政府也有意强调对劳工过去欠账的强化。过去相对来说经济增长关注得多,现在社会建设方面也进一步强化了,劳动关系也属于社会建设这个范畴。

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毫无疑问,首要的一点,是需要尽快结束“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要做到这一点,政府扮演的角色堪称关键。而论到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则不外乎两层,一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的情况下,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过去许多劳动关系案例警示,政府部门依法捍卫劳动者权益的力度过软,这应该是一个教训。二是从收入分配的角度,需要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根据有关专家的研究,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20年里,劳动力的价值增长了20倍,而资本的增值是2000倍。这样一种现状肯定不利于劳动者从其职业中获得尊严,劳动关系又如何能够和谐?

终结“强资本、弱劳工”,政府必须有为,但有为也应依法,需要恪守一定的边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需要硬起来,但这并不代表政府可以侵害企业的自主权。曾经有地方法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经济处分,殊不知不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已说明,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规章制度,只是其前提在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合法,并且得到劳动者的同意。实际上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通例。在这样的通例里,企业的自主权得到了保障,但又不能无度使用,必须受法律的制约。

劳资双方始终是劳动关系中确定无疑的主体,让他们的关系从“规范”到“和谐”,法律的规制当然不可或缺,但市场的力量终究不可小视,而且社会越向前发展,观念的作用更会凸显。当资方意识到让劳动者收获尊严和快乐必将让自己得利时,其和劳动者就是一种合作共赢的关系。从这一角度,推动劳资双方建立平等协商制度,也将是政府未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点。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