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今天起正式实施
为规范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日前,省林业厅向各市下发通知。通知指出,《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有林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广东省国有林场林地面积约占全省林地总面积的7%,保存有全省90%以上国家一、二级野生保护动植物种类,是珍惜物种基因库。2015年9月,广东省正式启动国有林场改革。至2017年9月,广东省国有林场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广东省国有林场在改革中75%定性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3%定性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标志着广东省国有林场正式告别砍树为主的经营模式。改革后,如何加强国有林场的管理,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为国有林场管理指明了方向。
《办法》指出,省林业厅主管全省国有林场工作,负责省属国有林场管理。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工作,同时负责本级直属国有林场管理。国有林场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办法》要求,国有林场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独立经济核算。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林地、林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消耗性林木资产和生产性林木资产作为投资或抵押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天然林和公益林按规定不得抵资、抵债和抵押。
严格控制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办法》对国有林场的林地和权属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未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的权属和用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因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并按约定支付其他补偿。同时,《办法》还禁止在国有林场进行开垦。严禁在国有林场进行采石、采砂、取土等行为,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国有林场进行采石、采砂、取土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办法》指出,国有林场应当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为核心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林木采伐必须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未经国有林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放牧、养蜂、狩猎、采集、探险、旅游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