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将受严厉惩处

02.09.2014  12:59

为促进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范围和权限、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及处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假冒授权品种的;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均属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其中,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相关案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假冒授权品种和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案件。

请求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涉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请求书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人,同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处理该案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受举报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同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负责调查和处理。案件承办人在现场取证时,可以根据请求人或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品种所在地点和生长状况等信息,及时取证并鉴定。对于案件涉及的植物品种,可以采用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进行鉴定。

办法》规定,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案件时,可以采取措施,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生产,对涉及侵权的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做繁殖材料;对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植物材料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可以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依据情节轻重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

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应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伪造行为,销毁伪造的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号;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品种权标识;品种权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发放载有虚假、未经许可和误导公众品种权信息的说明书或广告等载体,销毁尚未发出的载体,并通过公告或广告等形式消除社会影响;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涉及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繁殖材料;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依据情节轻重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在查处上述两类案件时,根据需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

办法》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15日以内予以公告。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案情特别复杂3个月内仍不能结案的,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执法程序,并持《林业行政执法证》上岗。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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