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转基因审批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第49号令《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基因林木,应当取得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转基因林木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林业生产或者林产品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转基因森林植物、转基因森林植物产品、转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成分的其他相关产品。办法所称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包括转基因林木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成立林业生物基因安全委员会,为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评价和监督管理提供科学咨询。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当有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与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同时,应制定本单位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制度,并成立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安全工作。
转基因林木需要经历试验,试验一般分为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3个阶段。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的试验。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转基因林木的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可以同步进行。
办法规定,转基因林木研究结束后,无论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环境释放,还是生产性试验,之前试验单位都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如需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应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将组织林业生物基因安全委员会对转基因林木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合格的,经国家林业局综合考虑技术、经济、社会等因素后,发放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潘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