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昨日被执行死刑 放弃遗体捐献

12.12.2015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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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尊耀与林森浩见面后走出法院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李斯睿

12月11日上午,上海的天气有些阴冷。下午,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至此,轰动一时的该案也尘埃落定。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

●相见最后一面 只有十来分钟

昨日下午2时18分左右,林尊耀以及林森浩叔叔等三位家属走出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脸愁容的林尊耀坦言与儿子前后共进行了两次会面,时间一共只有十多分钟。据林父回忆称,两人隔栏杆和玻璃有五六米,用话筒交谈。“我对他提出关于换律师、是否投毒等问题,他说爸对不起,现在说也没用了。”林森浩不止一次向父亲提及“现在说没用了”的话。“儿子觉得对不起父母,我说你现在这么轻松,他说没有办法。”忍住悲恸的林尊耀说,这是事发后他第一次面对面见到儿子,“上一次见面还是庭审时,我只看到他的背影。”林尊耀向记者表示,第一次与林森浩交谈用家乡话,感觉亲切一些。但会面不到三分钟,被法警以违反规定为由终止;第二次会面,仅仅持续了10分钟。

听到林森浩被执行死刑,被害人黄洋父亲黄国强显得很平静,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心里的一颗石头算是落下了。至于接下来的民事赔偿问题,黄国强表示还需要咨询律师。

●放弃遗体捐献 骨灰返乡安葬

昨日下午4时许,当林尊耀得知儿子被执行死刑后泣不成声,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此前有报道称,林森浩曾表示死后将遗体捐献。不过,林父表示将不会进行遗体捐献,将儿子的骨灰带回老家安葬。

主审法官释疑:为何核准林森浩死刑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法官: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记者:本案复核过程中,辩护律师曾经提出了一些辩护意见。对于这些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审查及判断的?

法官:对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于其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合议庭也向有关机构分别进行了咨询或核实。

第一,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可能。

最高法审查认为,黄洋的同学提取上述物证时,属于为治疗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鉴定机构提取上述检材,程序并无不当。原始检材的提取人均为医学专业研究生,具备无菌操作知识,使用的是无菌器材,提取过程中操作规范。检材受到污染一说缺乏客观依据。由公安人员提取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也可佐证原始检材未受到污染。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二,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

最高法审查认为,物鉴中心从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与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后黄洋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且司鉴所相关鉴定人员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已对前后两次检验结果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该证言经一审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均予采信。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三,辩护律师提出,黄洋摄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难以达到致死量。黄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亚硝胺的影响外,无法排除黄洋可能死于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和药物性肾损伤叠加因素的合理怀疑。

最高法审查认为,关于致死量的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缺乏客观依据。林森浩此前曾做过医学动物试验,明知确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杀人行为与黄洋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另外,为慎重起见,受检察机关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多名专家,在重新尸检、组织器官检验、组织病理学检查和全面查阅治疗记录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了黄洋死因。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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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自案发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