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树承包合同到期后纠纷多发

13.07.2014  11:33


果树合同纠纷事关稳定和发展,调处人员应该引导村民合法理性解决问题。(资料图片)

  ●巫翠玲

  我市许多农村以果业为主导产业,由于受时代束缚、法律意识不强、经济政策推动等因素的影响,大批签订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种植果树的承包合同不够规范和完善。随着近几年合同的陆续到期,由农村果树承包合同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纠纷处理不好,就容易激化矛盾,让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不利于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果树合同纠纷有典型性

  2014年5月9日下午13时多,梅县区某镇某村一生产队十多名村民受人鼓动,自带镰刀、铁锯上山采取割断主树干等方式,不同程度地毁坏该生产队承包给别队陈姓村民的果园沙田柚大树57条,沙糖桔树大树14条。经梅州市梅县区物价局两次价格鉴定,确认被损毁果树价值人民币13230元。此案系因果树承包合同纠纷引发。起因要追溯至上个世纪90年代,该镇某村生产队将集体所有的果园发包给陈姓村民,至2011年,承包合同到期,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双方就承包经营管理期间种植的果树归属以及续约问题的意见产生分歧。在当地政府调解期间,双方语言不合还引发动手打架、承包人之子被行政拘留的事件。

  经调查了解,此承包合同纠纷并非个例,而在以果业为主导产业的梅县区具有一定代表性。一位有着丰富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调处工作经验的镇干部一针见血地指出,“农村果树承包纠纷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

  合同存缺陷是纠纷主因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目前本地农村果树承包主要存在如下可能会引发矛盾纠纷的问题:

  一、合同订立的条款不合理。如政府强制集约签订的合同中,部分合同约定为:“合同到期后,土地无条件交回给农户,地面附着物及设施自行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正值丰产期的果树被清理砍掉或强行剥离于赖以生存的土地,对产业发展极其不利。

  二、合同订立的条款不明确或不完整。有些合同对到期后对地上附着物和设施的处理约定模棱两可或完全没有约定,或是对合同期满后的续约问题没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理解合同,最终导致矛盾不可调和而引发争端。

  三、权属问题引发矛盾纠纷。由于政府早期实行“谁种谁受益”的鼓励开山种果政策,如今随着林权制度的改革,群众权益意识逐渐觉醒,由此产生果园权属与山地权属的矛盾纠纷问题也时有发生,此类问题在我区农村的矛盾纠纷所占的比例较大。

  警示:

  故意毁坏果树涉犯罪

  一些村民在与他人的果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时,采用破坏性手段毁坏他人经营管理果园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犯罪。故意毁坏果树的极端行为不仅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损害了双方的利益,行为人更可能因此招来牢狱之灾,是“百害而无一利”之举。本文案例警醒众人,不管出于任何目的,肆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

  同时,建议各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农村果树承包纠纷的摸排调处工作,确保到期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安然度过风险期,维护农村稳定。在调处时,应该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采取灵活的调处方法。对政府强制集约签订合同的纠纷调处,建议以提高承包款、稳定合同承包关系为原则进行调处工作。对集体与私人之间合同的纠纷调处,应兼顾平衡发包集体与承包户以及下任承包户之间的利益,尽量维护稳定的承包合同关系,或者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户应享有优先承包权,且要注意避免在对果园进行评估重新发包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对私人与私人之间合同的调处,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引导双方公平合理解决利益之争。对无合同或合同不明晰的农民耕山种果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方法,引导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