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野味店不能放过消费者

29.09.2014  12:29

  ■林德培

  近日有媒体发现,四川成都一农家乐竟将国家保护动物白鹭做成招牌菜。该店老板说,只要80元就能点一只白鹭,现场宰杀,烧、卤、煸、炖等做法都行。目前该店已被查处。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翻看各地见诸报端的相关新闻,偷卖野味现象令人震惊。今年9月7日,陕西柞水县牛背梁景区外农家乐偷卖野味,店家声称野猪、黄羊、麂子样样都有;6月9日,甘肃天水一家农家乐,非法收购3只已被剥皮且无头、无爪的红腹锦鸡……哀鸿遍野的农家乐,究竟乐了谁?

  根据国家规定,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在禁食的范围。那些被猎杀的野生动物,其中不乏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有的直接卖给餐馆,有的销往农贸市场、还有的被当地野味收购店收购,最终都将流入餐厅被端上餐桌。完成这一过程的,有猎杀者,也有经营者,当然还有将其作为果腹之物的食客。这些食客中,有普通市民,也有很多是公款消费的公务员。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捕杀、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吃野生动物是否犯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于是乎,尽管有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举报后相关部门进行雷厉风行的执法,逮捕一些盗猎分子或餐馆老板,遗憾的是,并不会顺藤摸瓜谁在把它们送到餐桌,谁在吃。

  所以,仅靠抓几个盗猎分子、餐馆老板,就想叫停这由来已久的吃野味风气并不现实。要想农家乐不成为烹制野生动物的“后厨”,笔者认为,不仅要严肃追究猎杀人,渠道销售人,还必须追究消费者,特别是公款消费者。最好将农家乐等场所纳入反腐倡廉监督视野,谨防这些冷僻的休闲消费场所成为“四风”的“大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