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标准化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21.10.2015  13:26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建成能有效发挥支撑作用的中国特色标准化体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需要完备的标准化体系作为支撑。因此,“十三五”时期是提高标准化水平的关键时期,应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构建科学的标准化体系。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把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引入国家治理,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对于进一步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和效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维持社会运行的诸多规范中,国家的基本制度、执政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政策可称为定向性规范,从最高层次上规定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制性规范,法治使社会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期性,因而成为社会有序运行的根本保障。同时应看到,强制性或推荐性的标准也具有规范性。与刚性的法律相比,标准更加具体细致,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延伸;法律主要回答“可为”还是“不可为”的问题,而标准则包含许多定量要求,主要回答“如何为”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标准存在和发生作用的时空非常广泛,不仅对社会行为所起的作用更加直接,灵活性、针对性更强,而且会通过渗透于日常生活培养人们的行为习惯。可以说,标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规范。

  标准化是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旨在实现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借助标准化的方法,可以整合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资源,创新国家治理模式,为解决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自由裁量、互不相关以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政府与市场关系不顺等问题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实现政府治理行为规范化和社会治理资源优化配置。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通过制定实施包含1个总体系、4个分体系、31个子体系的政府治理与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事事有标准可依、岗岗有标准规范。

  标准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涉及价值、理念、体制、制度等宏大问题,又涉及社会民生等具体问题。无论宏大问题还是具体问题的解决,都要靠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国家治理层面的法律往往原则性较强,在一些领域缺少细化规范,而标准恰恰可以在法律规范不明确时发挥弥补和支撑作用,避免社会规范出现真空地带。标准化是法律体系向具体化、精细化方向的延伸,能使社会生活的各个细分领域和各个环节都遵循一定的标准有序和谐运行,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扎实基础。

  标准化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借助标准化的方法,基本公共服务的各项指标可以量化,能有效减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均与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享受不均的问题。同时,还可以避免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重复浪费、效率低下等现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公共服务标准在国外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欧美许多国家将公共服务标准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使得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范围和均等化程度有了基本参照系。公共服务标准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一系列工作规范,也可以是一系列定量指标,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福利保障等各类基本公共服务的建设标准、设施标准、人员配备标准、财力匹配标准等。

  标准化是一些国家治理领域与国际接轨的有效途径。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标准发展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生态环境方面,国际贸易产品和服务必须满足相应节能减排、环境友好、生态保护等标准要求已成为国际共识;二是在社会安全及社会责任方面制定标准,在社会稳定、劳动权益、消费者权益、社区发展等领域发挥作用;三是以标准化推动社会治理水平、城市服务及生活品质的提升。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与国际社会的融合度在逐步提高。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在金融服务、智能交通、通讯网络、安全应急等服务领域引入国际标准,是提高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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