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颁布实施

19.12.2014  00:40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彭炜出席《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新闻发布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决策部署,经过前期专家论证、标准立项和起草以及向相关部门、有关行业、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专家审查会审查,省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11日发布《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将于2015年1月15日正式实施。
   《规范》制订遵循“以保护消费者健康为宗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科学性与操作性相结合、与国内外标准协调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涵盖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 明确了“生鲜家禽”的定义,即将屠宰后的家禽胴体迅速进行冷却处理,使其中心温度降至0℃~4℃后进行分割(或不分割)、修整、包装,并在后续贮存、流通和零售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4℃范围内的家禽。 二是 突出了生鲜家禽上市的贮存和运输要求,规定冷库温度要始终保持在0 ℃~4 ℃,配有自动控制温、湿度的装置;对经营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经营场所应有与生鲜家禽产品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销售场所,布局合理;应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库(柜)等设施设备,防止与其他产品交叉污染;经营建立采购索证制度和进货验收记录制度。 三是 重点强调生鲜家禽加工经营过程的卫生防护,厂区要设置不同的专门区域及相关设施,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场所根据清洁要求程度分区作业,预防和降低产品污染风险;加工企业应配备经上岗培训的兽医卫生检验、检疫人员。生产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动物防疫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接触活禽岗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同加工区域人员不应串岗。加工企业应制定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 四是 规定了生鲜家禽加工场所选址与厂区环境、检疫、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产品检验、经营管理、产品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的多项内容。
  《规范》作为具有强制性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旨在强化生鲜家禽的加工经营管理,规范我省生鲜家禽上市的加工经营行为,防止生鲜家禽加工、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污染,确保生鲜家禽食用安全,是从源头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重要措施,既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也为监管部门开展监管、鼓励社会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规范》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省家禽养殖、加工、经营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在规范行业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