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格力美的“五谷丰登”商标案公开宣判旁听预告
关于格力美的“五谷丰登”商标案公开宣判旁听预告
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珠海市泰锋有限公司
合议庭成员:邓燕辉、凌健华、欧阳昊
书记员:陈中山
时间:2015年7月15日9时30分
案情概述:一审法院查明,格力公司享有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分别于2011年11月8日、2013年1月16日在泰锋公司、苏宁电器拱北店公证购买了美的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空调器。被诉侵权空调器上贴有“五谷丰登”标识。此外,美的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了副品牌名称为“五谷丰登”的19款空调器产品。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泰锋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其本案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美的公司停止在其空调产品及网站上使用“五谷丰登”商标,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5510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令泰锋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空调器。
一审法院认为,美的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及网站上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侵害了格力公司本案商标权,美的公司正当使用以及在先使用“五谷丰登”标识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遂判令:美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格力公司本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泰锋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格力公司本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5510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原审被告美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格力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2.美的公司在先、善意使用“五谷丰登”标识。3.美的公司是正当使用“五谷丰登”标识。4. 美的公司使用的“五谷丰登”标识与本案商标不相同,且与“美的Midea”驰名商标组合使用,在美的专柜销售,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5.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超出法律规定,且格力公司没有实际使用本案商标,其主张的赔偿不能得到支持。6.一审判决刊登声明,并无法律依据。
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拟定于2015年7月15日上午9:30进行公开宣判。公众旁听可至网址 http://www.gdcourts.gov.cn/ecdomain/framework/gdcourt/klbpnbkjcbdfbboeiojnohbfjdnalfil.jsp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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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