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真凶赵志红二审:我已改造成了正常人

15.04.2015  03:34

  4月14日上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外采访赵志红上诉案的记者。

  4月14日上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一号中法庭外的关于赵志红案的庭审公告。

  2015年4月14日上午9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志红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部分。

  对于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部分及相关的抢劫罪事实部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将不公开开庭审理。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也来到了庭审现场,十几分钟后离开。

  庭审现场

  法庭公开审理部分一共进行了1个半小时,,主要针对赵志红一起抢劫犯罪、两起盗窃犯罪进行了审理,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赵志红于1996年5月19日傍晚,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对下班回家的池某某进行抢劫的犯罪事实;1998年11月13日下午、2000年3月4日下午,赵志红先后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撬门进入王某某、郭某某家,盗窃现金共计2980元的犯罪事实。

  二审阶段,上诉人赵志红委托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飞、张瑞军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当庭提出一审认定的上述三起抢劫、盗窃事实均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由于证据链并不完整,口供笔录前后有矛盾,这三起案件上述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应判无罪。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三起抢劫、盗窃事实,赵志红当庭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庭审现场的赵志红,身着灰色运动套装,黑色皮鞋,带手铐,没有脚铐。

  4月14日的庭审现场,赵志红身着灰色运动套装,黑色皮鞋,带手铐,没有脚铐。在庭审绝大部分时间里,情绪平稳,对法官、辩护人和检察员的提问回答简洁明了。由于上述三起案件案发时间距今已有10余年,赵表示对其中一些细节,尤其是案发的具体时间“记不清”,建议法庭以侦查机关的笔录和一审的认定为准。

  在14日上午的公开审理部分的最后阶段,赵志红向法庭提出他向公开表达自己最近的“心路历程”时,情绪略显激动。凤凰网记者现场发现,一直很平静的赵志红这时眼圈有些红。

  他当庭表示,10年前被抓时,他认为自己“罪大恶极”,完全能接受死刑判决,但经过10年的改造,“感谢看守所干警对我的教育和帮助,现在我觉得自己已经改造成了一个正常人,希望法院在量刑时能考虑我改造后的表现。

  审判长打断了赵志红的个人陈述,告知上述人的有陈述权,但由于个人辩护会涉及杀人、强奸等隐私部分,而且庭审才开始,上述人的这一要求要留到审理完所有犯罪事实后才能满足。赵志红当庭表示同意。

  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2月9日,该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4·9”女尸案(呼格吉勒图错案),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

  在4月14日的公开审理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各界群众及媒体记者共60余人旁听了庭审。(凤凰网文涛 呼和浩特报道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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