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擅设管线或广告最高罚2万 桥梁应设置标志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文君)为了加强东莞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保障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近日,东莞市法制局将市城管局起草的《东莞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应设置标志及通航设施
办法所称的城市桥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连接或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人行和行车隧道等建(构)筑物及其排水、防护设施、挡墙、护坡、人行天桥附属物等附属设施,交通、公路、水利、铁路、市交投集团等单位管辖的桥梁除外。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桥梁进行荷载试验,并向接管单位提交成桥的荷载试验报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含桥涵标)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整改至合格为止。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责任人应按照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检测,镇(街)、园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桥梁的养护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全市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桥铭牌、责任牌等标志及通航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清晰;还应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责任人未按上述要求设置标志、进行检测评估、制定安全抢险预备方案以及进行养护维修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下部空间禁止住人
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挖掘桥面,机动车在城市桥梁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桥梁上修建建(构)筑物,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超标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利用立交桥、高架道路桥梁,或利用人行天桥护栏、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城市桥梁下部空间住人,这六类行为,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都是被禁止的。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钻孔、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河道疏浚、打井、挖沙、采石、取土、堆土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应当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城市桥梁装饰、灯光装饰和绿化应统一安排、整体规划,不得影响桥梁检修保养、桥梁航标工作效能和影响桥梁耐久性;不得危及桥梁、车辆、行人和船舶通航的安全。
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或设置广告等辅助物、未在城市桥梁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有上述六类禁止行为的,将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