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军:深化国企改革 贵在实践创新

24.09.2015  09:35

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颁布以后,实际工作部门将逐条贯彻落实,将指导意见转化成工作方案。那么,怎样理解贯彻中央精神,才能保证改革的大方向不偏移?怎样通过科学的改革实践,验证并完善中央的指导意见?笔者认为有三个基本原则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在国企改革方向上不可犯迷糊

国企的属性是什么?为什么必须搞好国企?国企改革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对于这些大是大非的问题,理论界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因而影响到实际工作部门左右摇摆。我们在肯定国企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同时,必须勇于承认国企还存在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发生,从根子上说就是改革方向不够明确,导致步伐不够坚定,改革举措产生移位,效果大打折扣所致。

如果说这份文件与以往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在关于国企的属性、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方面,立场更加旗帜鲜明,逻辑更为严丝合缝,表述更为措辞严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专门说明:在国企改革问题上,“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结合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涉及国企改革问题的决议精神来看,党中央在此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改革要求,保持着原则坚定、方向明确、与时俱进、又一以贯之的显著特点。

如果有人觉得在国企改革方向问题上可以商榷,可以以个人的理解进行变通,可以在行文时照抄不误在执行上又另搞一套的话,那就免不了要栽政治跟斗。

在国企改革方式上注重制度创新

国企改革搞了这么多年,为什么还存在那么多问题?为什么有些问题甚至愈演愈烈了呢?除了上述所说的原因以外,一定还有某些我们暂时还没有抓住的体制机制上的要害问题。如果我们继续遗漏这些盲点,还是继续在以往的制度思维底下叠床架屋,免不了还会原地踏步,错失改革时间窗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治理体系是关键因素,治理能力依托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而提升。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亦然。所以,在接下来的国企改革行进中,先不要将精力放在企业的具体经营层面上,这些都不过是战术问题。还是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围绕“国资监管体制——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条主轴上,紧紧抓住制度建设、制度创新、制度完善目标任务,构建监管机构与国企内生的、有机的动力机制和制衡机制。这才是国企改革的大战略。

在构思与实施这方面的制度创新时,一是要发挥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力量,借以打破国资系统封闭运转的痼疾,使国企改革阳光化;二是要发挥立法的力量,借以打破改革者随意随性、各自为政的惯性,使国企改革法制化;三是要发挥全民所有资本所有人的全民监督积极性,借以打破国企与全民之间的隐形鸿沟,使国企改革得到最广泛的支持和关注。围绕上述三个要点展开制度创新,才有可能创造出让全社会满意的“惊喜”。

在国企改革方法上必须勇于实践

作为中央文件,作为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更不会搞放诸四海而皆准的“一刀切”标准。中央和国家层面的文件,相对更侧重于对国务院层级监管机构和中央企业的指导。不同层级的国企体量千差万别,各地的现实条件也不一而同。如果机械地层层照套,虽可保不犯错误,但难免不断失误。

怎么办呢?其实很好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就是基层工作部门勇于实践、开拓创新的精气神,是甄别真改革与假改革的放大镜,是保护改革者的护身符。在基层实践一线,无需再等,也不应该等。既等不来,也等不起。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不需要太高深的智慧才能做出判断。而是否最有利于本地区、本企业和干部职工的实际需求,基层最有发言权。将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有利于”与是否有利于本地区、本企业和干部职工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才是真本事,才是大智慧,才是最有生命力的改革。我们现在最急需的就是这样的改革范例,要提倡的就是这样的改革精神,要营造的就是这样的改革局面。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