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城文化公园聚赌团伙11人获刑

15.04.2016  14:31
被告人古某松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渔利,同时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翁某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本报讯  (记者罗诚浩  通讯员杨洁)近年来深受市民厌恶的“文化公园赌博场”一事终于有了最新进展。日前,梅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郑某良、郑某才等11人开设赌场一案,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5000元至6000元不等。

  记者了解到,2015年12月,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在梅江区文化公园内,现场抓获被告人郑某良、郑某才、黄某、黄某英、古某庆、杨某及参赌人员王某良等23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并现场查获涉案赌资、赌具一批。

  据了解,从2006年开始,郑某良与“城北帮”、“江北帮”等帮派在梅江区文化公园内开设赌场。郑某良是赌场老板,负责坐庄、管理赌场工作人员等;郑某才、黄某从、黄某英等人负责管理赌档钱财、提供桌椅、扑克、骰子等赌具,古某庆、杨某等则负责做和手、抽水、望风等。该赌场设立赌“大小”、“21点”等形式,聚众赌博,每天赌客超过20人、赌资约3万元、抽水渔利约人民币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良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古某松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渔利,同时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翁某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