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为首部地方性实体法宣讲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从3月15日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4个宣讲组,分赴各县(市、区)召开宣讲会,对贯彻实施《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专题宣讲。至24日,全面完成了对8个县(市、区)的宣讲活动,有效地提高了《条例》的知晓度,收到了良好宣讲效果。
《条例》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通过的首部地方性实体法,也是我国首部就森林火源管理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从起草、审议、修改到依法通过历时一年多,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市委的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宣传和宣讲活动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分别担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嘉应学院立法研究基地、市法制局、市林业局专业人员为成员的4个宣讲组,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叶胜坤,副主任黎健平、曾小华、张映平、蓝伟东带队,分赴全市各县(市、区)开展宣讲活动。
宣讲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分别作了动员讲话,强调制定《条例》是适应生态保护、解决火源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政策措施,共同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宣讲组主讲人廖海文、蔡国芹、黄明慧、杨远东、张享能从专业角度对《条例》作了深入浅出的宣讲,结合案例分析,从适用范围、野外用火审批、火源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详细解读了《条例》,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提出了意见建议。通过宣讲,各县(市、区)和相关人员增进了对《条例》的了解,切实提高了对贯彻实施《条例》、保护绿水青山重要性的认识,纷纷表态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方位加大宣传力度,完善落实火源管理责任,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条例》共29条,对森林防火期防火区、森林火源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问题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宣传部、市普法办、市林业局联合向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印发了关于加强《条例》宣传工作的通知,市相关部门还印制了5万份《条例》宣传小册子,分发到市、县(市、区)有关单位、镇、村、村民小组和农户手中,还通过横幅、标语、报刊、广播、电视等广泛宣传《条例》,扩大了《条例》的知晓度。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相关单位人员,国有林场,各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村(居)委负责人等参加了宣讲会。
编辑: 唐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