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缴契税的通告

15.10.2014  1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对2014年11月1日后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按《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公告》规定执行。

  凡因各种历史原因造成纳税人已发生契税纳税义务,但至今仍未缴或者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在2014年10月31日以前主动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逾期的,将按《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公告》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