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撒钉案”一审宣判主犯获刑8年

09.07.2016  19:45

    广州日报梅州讯(记者叶仕欣 通讯员黃冠国)昨日(8日)备受梅城市民关注的

    “撒钉案”终于告一段落,梅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君、刘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3年。

    刘某君于2015年4月至5月、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不定时在梅江区的东山大桥桥面、嘉应大桥桥面、东山大道、梅水路等路段扔撒螺丝钉;同时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追查,刘某君曾三次将螺丝钉交给其叔叔刘某林到梅州城区道路上扔撒。刘某君、刘某林扔撒螺丝钉的行为造成了大量的汽车轮胎被扎破(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有550人,在“平安梅州”微信公众号报案的有1908人),给汽车出行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危害了公共安全,并引起了梅州市民因轮胎被扎破而害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恐慌,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刘某君、刘某林在道路上大量扔撒螺丝钉的行为给车辆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刘某君作为汽车维修的专业人员,明知汽车轮胎的保护对车辆安全行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汽车轮胎在扎破后会造成胎压不足,若车主未能及时发觉,极易致使车辆在高速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刘某君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在面对社会舆论和公众媒体对此事多次报道时,仍毫无敬畏之心,肆无忌惮地继续作案,还邀集其叔叔刘某林共同参与作案,无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严惩。

    法院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刘某林在该案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