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2010年至今年5月抓获4831名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追逃与办案同等重要
“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今年1月的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更坚定了检察机关从严惩治和震慑腐败分子的决心和信心。
在随后的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表示,今年检察机关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追逃追赃力度。一方面,深化追逃追赃国际司法合作,积极探索运用国际反贪组织等检务、司法合作渠道和机制,拓宽境外追逃追赃的途径和方式方法,提高追逃追赃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积极探索运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追缴其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
3月17日,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强调,建立和完善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无论逃了多长时间,检察机关都要坚持不懈地将他们缉捕归案,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
7月2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反腐败工作大局出发,真正把追逃追赃放在与办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来谋划和推进,在严惩腐败分子的同时,坚决追缴赃款,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
“曹建明检察长提到要把追逃追赃工作提升到与办案同等重要的地位,我非常赞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表示,希望检察机关建立专门机构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并继续加强此项工作的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
广泛开展国际司法协助
“在健全完善追逃追赃工作机制方面,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在广泛搭建国际司法协助平台。”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目前,最高检已与世界上98个国家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113项双边合作协议或者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国际反贪联合会、上海合作组织总检察长会议、东盟国家检察长会议机制等平台上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追逃追赃领域的国际司法协作。
此外,边境省份检察机关也在积极开展边境区域性双边检务、检警合作,提高边境地区缉捕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效率,以及跨境缉捕、取证和追赃的能力。
记者了解到,黑龙江省检察院完善中俄边境地区境外追逃机制,在绥芬河市检察院、抚远县检察院开辟了便捷的境外追逃工作途径。云南省检察院与缅甸、老挝、越南三国边境地区的司法机关定期举行会谈,签署多项双边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区域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渠道。
“广泛搭建国际司法协助平台最终目的是开展务实的个案追逃追赃工作。比如,潜逃境外10年之久的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李某,检察机关成功追缴2700万元流失于境外的国有资产,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将其追捕在案。”反贪总局负责人说,综合运用引渡、移民遣返、执法合作等措施开展个案司法协助的同时,检察机关坚持不懈开展劝返工作。
据统计,2013年,检察机关从境外追捕归案16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其中12人系经过劝返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未雨绸缪强化防逃
“遏制贪官外逃,不仅要追逃,更要未雨绸缪地强化预警,开展防逃工作。”反贪总局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在加大追逃力度的同时,突出重点环节,及时采取缉控措施,防止涉案人员潜逃出境。同时,加强与反洗钱部门的情报交流与线索移送,及时发现公职人员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线索,有效提高防控能力。
2010年以来,最高检连续4年部署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追逃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仅2013年春节期间,检察机关通过规劝自首方式促使104名犯罪嫌疑人归案,有效防止了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
据了解,为加大防逃工作力度,最高检加强了对潜逃境外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收集工作,健全潜逃境外人员备案统计制度,加强对重点省市境外追逃工作的指导,制定下发《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防范外逃和境外缉捕追赃工作指导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与广东省纪委首次联合举办职务犯罪案件跨国(境)追逃追赃及防逃工作培训班,就职务犯罪案件追逃防逃工作实践等4个专题,通过网络视频对2800余名纪检、检察干警进行了培训。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