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六市检察院可当公益诉讼原告 可追责环境污染
国有资产流失了谁来追究监管机关责任?环境被污染了,谁能站出来维护受害群众利益?广东省检察院日前审议通过《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广州、深圳、汕头等6个地市将于近期开展试点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今 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 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高检于次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 式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将近1个月后,《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也于昨日通过。
根 据《方案》,广州、深圳、汕头、韶关、肇庆、清远等6个市的两级检察院将作为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为两年。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将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 重点,以市、县两级检察院为主体,选取一些影响本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广东省检察院介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为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焦点1
为什么要试点?
检察机关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
去 年12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一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担任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广州白云区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两村民在规定时间内修复被其 污染的鱼塘。与以往不同的是,广州白云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这是广东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首宗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但 在这背后,白云区检察院选择作为该案支持起诉人有点无奈。作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去年11月的行政诉 讼法修改中,并未对公益诉讼制度问题作出规定。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新《民事诉讼法》颁布,法院认为白云区检察院作为该案原告存在争议,迟迟没有判决。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思民曾介绍,历时一年多次尝试与省内多家社会组织合作但都未果,环境问题复杂难懂、诉讼成本高、取证难是让许多社会组织望而却步的原因。
针 对类似困境,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最高检负责人曾解释,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 关,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检察机关能够从大局出 发,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秩序;检察机关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焦点2
哪些案件适用?
三类案件可起诉监管机关不作为
《方案》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 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 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焦点3
如何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组织行政机关都可成被告
《方 案》规定,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 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针对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 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针对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 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广东案例
2012年番禺首宗大气污染公益诉讼
据 统计,广东省检察机关于2005年至今年年初,共提起民事诉讼33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涉及环境污染等案件类型。早在2012年,广州番禺区检 察院就针对空气中的PM 2.5数值提起首宗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2012年10月26日,番禺区法院开庭审理,番禺区检察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锅炉废气等一切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并承担其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共计146932.8元。但是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广东检察机关再没直接提起过环 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深圳南山区检察院起诉木业公司污染
深 圳某木业公司于1993年3月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村设立工厂,主要生产各种家具、木制装饰品及卫浴配件。该工厂位于石岩-铁岗-西丽水库环境空气质量 一类功能区内。2014年4月及7月,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工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从事马桶盖喷漆生产项目。 经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两次,该厂仍未停止喷漆生产项目。2014年12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就此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被法院立案受理,成为深 圳市南山区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采写:南都记者 霍瑶 实习生 刘娜 通讯员 韦磊